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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k_yjglj/2021-10658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0-11
自然灾害救助金、物资的给付
发布单位:应急管理局 发布人:高翔 发布时间:2021-10-11 点击量:8 字体: 大 中 小

自然灾害救助金、物资的给付

1.事项名称:自然灾害救助金、物资的给付

2.事项编码:待定

3.事项类型:社会保障

4.设定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 第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5.实施主体: 磴口县应急管理局

6.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属实的;

(3)其他情形;

7.服务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害的个人或团体

8.法定办结时间:接到上级拨款后根据灾种不同,办结时间为5-15个工作日

9.承诺办结时间:中央或地方救助资金到位且受灾申请救助材料齐全,两者具备后15个工作日办结

10.结果名称:根据受灾情况给予适当的财、物救助

11.结果样本:其它

12.收费标准:无

13.收费依据:无

14.申请材料:(1)申请书;(2)身份证;(3)户口簿;(4)一卡通。

15.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6.办理流程图:

image.png

17.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18.通办范围:定点办理

19.预约办理:不支持

20.网上支付:不支持

21.结果领取方式:救助金“一卡通”发放,物资直接发放。

22.物流快递:无

23.办理地点:磴口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24.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25.咨询电话:0478-4269094

26.监督电话:13947883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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