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k_gaj/2021-01145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
“两高一部”相关负责人就《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答记者问
保持依法严惩态势 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相关负责人就《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答记者问
在公安部5月2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二级巡视员罗辑、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叶邵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5月1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给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和渠道
记者:在当前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取得明显成效的背景下,出台通告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罗辑:近年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广泛宣传发动、深入清查收缴,破获了一大批涉枪涉爆案件,收缴了一大批非法枪爆物品,形成了严管严控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同时,我们清醒看到,还有不少数量的非法枪爆物品流散在社会面上,还有一些涉枪涉爆线索案件未被发现侦破。因此,这次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通告,明确对主动上缴、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的涉案人员给予宽大处理,对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我们出台通告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给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一个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和渠道,进一步敦促涉案人员摒弃侥幸心理、彻底放下心理负担,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主动交出非法持有私藏的枪爆物品,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争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同时,我们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呼吁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抵制远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因此,我们在通告中明确,对举报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奖励,对抵制远离枪爆等物品进行了提醒。
对违法犯罪人员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记者:通告明确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如何理解运用好这一法律政策,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叶邵生:此次开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我们鼓励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因此通告明确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对于在2021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上交通告所述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物品避免严重结果发生的,我们在处理时将依法从宽,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予以免除处罚。但是,对于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物品的犯罪人员将依法从严惩处。
同时,对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等立功表现的,通告也进一步明确将依法兑现政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这次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枪爆犯罪保持依法严惩态势
记者:当前对枪爆犯罪的刑事处罚主要有哪些类型,是怎样规定的?哪些类型的枪爆犯罪是我们必须依法严惩的?
张建忠:枪爆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要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第125条至第130条。已满16周岁的人等一般主体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等行为的,均可能构成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等特殊主体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等行为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枪爆犯罪涉及非法行为多、轻重情节多、刑罚种类多、法律条文多、司法解释多。择要而言,我国对枪爆犯罪历来保持依法严惩态势,特别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及盗窃、抢夺、抢劫行为,一般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针对其他枪爆犯罪,视情节轻重,也设置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对枪爆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司法机关也考虑到了一些特殊情况,如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虽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达到追诉标准,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记者:当前枪爆违法犯罪有哪些突出特点?为什么要组织开展这次集中清查收缴非法枪爆物品统一行动?清查收缴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罗辑:从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破获案件来看,当前枪爆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仍有相当数量的非法枪爆物品流散社会,被丢弃、被藏匿。近年来连续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挤压了非法枪爆物品社会存量,但年均收缴非法枪爆物品总量还较大,特别是通过对持枪、爆炸犯罪案件进行倒查,很多涉案枪爆物品是违法犯罪人员持有、私藏多年的,说明非法枪爆物品存量仍未见底。
二是网络制贩非法枪爆物品增量仍较大。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查办非法制贩枪爆物品案件较上一年相比上升,一方面说明公安机关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说明,受利益驱动,此类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非法枪爆物品仍在源源不断流入社会。
三是枪爆案件关联危害仍较突出。近年来,在公安机关不断打击整治下,持枪、爆炸犯罪发案数和造成伤亡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对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两大奇迹”作出了应有贡献。但是,枪爆物品容易助推刑事犯罪升级,个别重大恶性枪爆案件仍偶有发生,极易造成社会恐慌,影响群众安全感。
公安部部署开展这次清查收缴非法枪爆物品统一行动,主要目的是组织各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属地责任,全面发动群众,深入开展摸排收缴,全力挤压非法枪爆物品社会存量,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工作中,各地公安机关要坚持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同时也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排查收缴,指导各地深入农村地区、林区、牧区、山区、矿区和建材化工、五金加工、小商品批发、大型集贸、物流配货市场以及易滋生枪爆等安全隐患的城乡接合部、出租房屋、废旧厂房等部位、场所进行滚动式排查,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枪爆物品。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五、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仿真枪、弩、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七、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玩具制造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枪。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八、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公安部https://www.mps.gov.cn/n6557563/c7902017/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