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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k_nmykjj/2022-03408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农牧业科技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5-30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权责事项清单
发布单位:农牧业科技局 发布人:李瑞 发布时间:2022-05-30 点击量:20 字体: 大 中 小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权责事项清单

填表单位: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填表时间:2022年5月27日    

序号

区划编码

部门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办事流程

相关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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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正本)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拟申办市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或养殖场向所属旗县区农牧业局提出申请,旗县农牧业局委托旗县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测试站对其营业执照、数量规模、生产技术条件、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核查,随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通过后,以旗县农牧业局红头文名义给市农牧业局打报告,最后由市农牧业局组织专家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2、审核责任:符合审核要求的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后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报送自治区农牧业厅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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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752号,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2.【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发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第二号令修正)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第二款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8月25日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农药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农药经营预防措施
第六条  为了做到农药污染源可追溯,农药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本市行政区域内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证由市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向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可追溯电子台账。电子台账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采购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到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农药经营者应当要求农药使用者出示本人身份证,实名购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组开展材料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人员状况、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布局、配备设施、管理制度等。对审查组做出的审查结论进行审核,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农药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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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第一款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第三次修正)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旗县及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对报检单、货物发票、货物生产地点、生产时间、贮存、运输等相关情况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约定验货时间,进行室内检验(包括专题检验、常规检验、其他检验)和现场检验(抽样检查包括应检物品、包装材料、填充材料、运载工具、堆放场所),取样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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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审批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款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内蒙古自治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跨省引进动物的申请审查,引进后的隔离检疫和日常监督检查。
 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跨省引进动物申请的审核,并对已引进跨省引进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跨省引进动物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第三章 跨省引进种用动物的精液、卵、胚胎和种蛋的,到达输入地后,申请人应当持《审批表》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向输入地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二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申报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书》的内容、所提供的材料和动物隔离场所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审核责任: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上报的《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责任: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申报书》、《审批表》、《意见书》和随附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引进的决定,并将《申报书》第二联和《审批表》第二联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督责任:公路或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查验《审批表》、检疫合格证明和跨省引进动物,并做登记。跨省引进种用动物的精液、卵、胚胎和种蛋的,到达输入地后,申请人应当持《审批表》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向输入地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跨省引进动物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所在地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上报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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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2年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提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专家组评审。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告知责任: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和相应的权力。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意见书,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情况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核发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二)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其他未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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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726令部分修订。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兽药GSP申请表》及其证明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对兽药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等组织现场技术审查。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兽药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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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临时牌证发放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本)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修行本)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走式农牧业机械实行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使用;未领取牌证,需要临时行驶、使用的,应当申领临时牌证。4【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发布)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六)为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农牧业机械发放牌证照的;(十)故意刁难,拖延办理牌证照的;农业部2018年第2号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三十条 申请人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登记的,应当撤销登记,并收回相关证件和号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违反规定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受理→审查→核发牌证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临时牌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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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822000000

11152823MB1981066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本)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驾驶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体条件,经过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准驾机型的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暂扣,或者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的,不得继续驾驶。农牧业机械驾驶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审验。4.【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七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申请考取驾驶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违反规定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十一条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为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农牧业机械发放牌证照的;(七)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的。

申请→受理→审查→考试→发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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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本)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2.【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本)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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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防疫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版)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受理→审查→决定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防疫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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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版)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动物诊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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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明》,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1)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4)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审核。
3、决定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明》,送达申请人证。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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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明》,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1)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4)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审核。
3、决定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明》,送达申请人证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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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人工授精从业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及许可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隐满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本)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畜禽人工授精从业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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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和水产苗种场资格认证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本)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公布)
第十二条自治区鼓励、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引进、选育、繁殖和推广,并对水产苗种实行统一管理。
  自治区对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认证许可制度。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自治区级水产原良种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证;其他水产苗种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证。
  从事水产苗种调运的单位和个人,其所调运的水产苗种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的苗种质量标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现场进行踏查。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个人、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和水产苗种场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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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本)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现场进行踏查。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个人、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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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员证核发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十八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国营、集体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渔业船舶所属单位负责;个人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2022年一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现场进行踏查。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个人、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决定→送达

渔业船员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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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本)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 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公布的《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8年第1号第四次修订。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第五次修订)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组织和实施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现场进行踏查。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个人、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决定→送达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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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822000000

11152823MB19810664

蜂、蚕种生产、
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现场进行踏查。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个人、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蜂、蚕种生产、
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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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822000000

11152823MB19810664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2021年12月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本)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提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专家组评审。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告知责任: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和相应的权力。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意见书,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情况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核发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二)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其他未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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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2021年12月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现场进行踏查。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个人、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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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行政许可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版)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现场进行踏查。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个人、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2022年5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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