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dk_fszsj/2022-06510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防沙治沙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
磴口县防沙治沙局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