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k_scjdglj/2022-08803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1-13 |
第一条 信息公开包括信息主动公开和信息依申请公开。
第二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先审查后发布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一事一申请”等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编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公开责任划分;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信息依申请公开归口管理与答复。
第四条 各部门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承办,主要职责包括:根据部门职能和信息公开责任,负责细化信息公开相关条目,拟制更新和反馈信息公开清单;负责主动公开由本部门制作或牵头制作保存的信息;负责由本部门承办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
第五条 各部门主动公开信息范围包括:涉及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大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部门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等信息;征地拆迁、经济发展规划、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三公经费”等重点领域信息必须按规定主动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制作审批发布存档的程序进行,要对其保密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査,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一般信息必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重要信息必须报党组书记审批。
第七条 拟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公开前应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未经沟通确认不能公开;沟通确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第八条 对确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在生成信息时,对不公开的事实有法律依据的进行登记,以便于监督检查和依申请答复。
第九条 信息主动公开以门户网站为主要发布平台,根据需要,信息公开还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进行,或通过设置信息告知栏和电子屏幕等场所及设施进行。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其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时,要做到“有问必答”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对有关部门的答复意见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办公室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