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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巴彦高勒镇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12-10
民族政策宣传月|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一)
发布单位:巴彦高勒镇 发布人:孙小雨 发布时间:2022-12-10 点击量:3 字体:

民族政策宣传月|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一)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2021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内蒙古是我国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第五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增进共性、促进一体,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第六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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