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k_fszsj/2022-11504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防沙治沙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0-12 |
目录(共193项)
一、 行政许可(10项)
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3 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初审
4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5 木材运输证核发
6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7 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8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初审
9 采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自治区珍稀林木初审
10 临时占用草原许可
二、 行政确认(1项)
1 营利性治沙验收
三、 行政给付(7项)
1 退耕还林工程种苗造林补助、退耕补助、完善政策补助
2 给予从事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3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4 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补偿
5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给予补偿
6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7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四、 行政奖励(8项)
1 对在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奖励
2 对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奖励
3 对预防森林病虫害方面做出贡献的奖励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
4
5 对林木良种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奖励
6 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7 对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8 对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五 行政处罚(133项)
1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3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4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5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6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7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8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9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0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处罚
11 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处罚
12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13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14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15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16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17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8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19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20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21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22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23 对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24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25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26 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27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28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9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30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31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32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33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34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35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36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37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38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39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40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41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42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43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
44 对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45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46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47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48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49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50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51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52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53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54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处罚
55 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56 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
57 对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处罚
58 对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处罚
59 对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
60 对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
61 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62 对在野外施工作业,未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标志的处罚
63 对在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处罚
64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65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66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67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处罚
68 对破坏珍稀林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
69 对在采取封禁措施的珍稀林木分布区域放牧、砍柴及采集、挖掘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或者违反禁采期规定,致使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70 对珍稀林木保护和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管护职责,造成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毁坏的处罚
71 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古树的处罚
72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的处罚
73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下野生植物和药材的处罚
74 对出售、收购、加工珍稀林木的处罚
75 对伪造、倒卖、转让珍稀林木采集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76
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77 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78 对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79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的处罚
80 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81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82 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或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83 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84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85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86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87 对在恢复保护区内砍挖林木及其他植物和开垦等活动的处罚
88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期或者休牧期内放牧的处罚
89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90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91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92 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93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94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95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96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97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98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99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100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01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102 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103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104 对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105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106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处罚
107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108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109 对从事影视拍摄、营业性演出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的处罚
110 对在森林公园新建、改建坟墓的处罚
111 对森林公园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水域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处罚
112 对进入森林公园的游客采挖花草、树根、乱扔垃圾、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和游览服务警示标志或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113 对违反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处罚
114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115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116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117 对非法开垦草原或基本草原的处罚
118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119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120 对在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或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121 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122 对违法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及建设旱作人工草地行为的处罚
123 对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处罚
124 对破坏基本草原行为的处罚
125 对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26 对草原围栏建设阻断道路致使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127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处罚
128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129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130 对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131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132 对擅自在天然湿地内进行采砂、采石、采矿、挖塘、砍伐林木和开垦活动的处罚
133 对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天然湿地用途的处罚
六、 行政强制措施(6项)
1 对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的强制措施
2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或存在质量问题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的强制措施
3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强制措施
4 收缴采伐许可证
5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强制措施
6 对无证运输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强制措施
七、 行政强制执行(5项)
1 代为补种树木
2 办理林业行政、治安案件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3 恢复原状
4 对在临时占用的基本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拆除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执行
5 代为恢复草原植被
八、 行政监督检查(20项)
1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2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3 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4 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5 森林植物复检
6
对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的监督
7 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运输及经营加工监督检查
8 对狩猎活动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邮寄、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9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检查
10 对从事采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珍稀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11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监督检查
12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的监督检查
13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14 对草原、基本草原的监督
检查
15 对旅游经营者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责任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16 对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的监督管理
17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监督
18 对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的监督检查
19 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20 对湿地及周边地区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物等行为进行监督
九、 行政征收(2项)
1 征收育林费
2 收取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
十 其他权利(1项)
1 种子生产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