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dk_wtlygdj/2022-12160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文体旅游广电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2-22 |
磴口县群众文艺团队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群众文艺团队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区、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群众文艺团队,专指由群众自发成立,在磴口县辖区内活动,并经县文化旅游广电部门登记备案认可的业余性质的非盈利性团队。
第二章 团队奖励扶持的范围、性质及原则
第三条 对群众文艺团队的奖励扶持仅限于其所从事无劳务补助的公益性活动和服务。对于其所开展的自娱自乐、盈利性活动及服务和政府购买的活动和服务,不予奖励扶持。
第四条 对群众文艺团队的奖励扶持属于志愿服务补贴性质,严格区别于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向社会力量采购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条 对群众文艺团队的奖励扶持遵循以下原则:
1.绩效导向,择优扶持;
2.统一组织,公平公正;
3.全程公开,民主监督;
4.基层优先,农牧区优先。
第三章 奖励扶持的方式、种类和数量
第六条 对群众文艺团队奖励扶持以经费为主要形式,暂定每年实施一次。
第七条 享受经费奖励扶持的群众文艺团队,同时享受所在地文化旅游广电部门和公共文化机构在场地、器材、培训、宣传和外派交流等方面的优先照顾安排。
第八条 享受经费奖励扶持的群众文艺团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全县文化旅游广电部门登记认可团队总数的50%。
第四章 奖励扶持团队的选拔确定
第九条 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遴选推荐、择优选拔的方式确定享受经费奖励扶持的群众文艺团队。基本程序为:苏木镇综合文化站(服务中心)遴选申报,县文化馆初审推荐,县文化旅游广电部门复审、公示批准。
第十条 遴选申报享受经费奖励扶持的群众文艺团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主动服从文化旅游广电部门调度和管理,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当地群众反应良好。
2.团队建制稳定,固定成员在15人以上(需提供队员花名册),组织领导健全,内部管理有序,经常开展活动,在活跃当地群众文化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文化旅游广电部门及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建的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每年参加文化旅游广电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公益性活动或项目,农牧区达到3场次、城镇达到5场以上,队员参与率达到70%以上。每次公益活动或服务有方案、有档案资料,群众满意度较高。
4.有较强业务能力,每年能够原创、移植或改编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作品3件(含)以上,并进行公益性演出。
5.在本苏木镇及县以上的赛事活动中获得不少于1个奖项。
第十一条 对遴选申报的群众文艺团队进行初审推荐和审核时,以当年参加公益活动或服务的绩效表现为基本依据,同时综合考量管理水平、业务能力等因素,通过量化打分的方式择优产生。
第十二条 对群众文艺团队的奖励扶持实行谁申报谁管理,谁初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对于弄虚作假的团队,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 奖励扶持经费的标准及管理
第十三条 经选拔确定享受经费奖励扶持的群众文艺团队,根据其绩效量化评分的高低给予奖励扶持,奖励金额根据奖励团队数量比例确定。
第十四条 对群众文艺团队的奖励扶持经费只能用于创作、培训、排练、演出以及购置服装、道具、器材等,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或聚餐。使用情况必须保证公开、透明,任何团队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奖励扶持经费管理实行文体旅游广电部门分级监督。县文体旅游广电部门负责监督县文化馆经费管理及发放,县文化馆负责监督群众文艺团体资金使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三年内评级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文体旅游广电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县文体旅游广电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操作及量化打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