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k_ybj/2023-00976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2-20 |
巴彦淖尔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为更好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 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21〕82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 关于建立完善职工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42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医疗保障 局、市委政府有关精神。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尽力而为、量力 而行,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工作。调整统筹 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 围,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和医保基金使用 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
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坚持协同 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 换;坚持因地制宜,在整体设计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
二、 主要措施
(三)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1、 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自2022年10月1 日 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 人账户,按照参保缴费基数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退 休免缴费人员个人账户,逐步调整到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以 2021 年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 自2022年10月1 日起, 按照3%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2023年1月1 日起,按照2%比
例划入个人账户。
2、 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 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 自付费用。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 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 的费用。个人账户也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 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四)建立职工门诊统筹共济保障机制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 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为政 策范围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将多发病、常见病等 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健全与门诊慢性病、特殊 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等门诊统筹制度的衔接,不断优化
双通道管理模式及异地门诊费用保障。
1、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 筹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起付线:年度普通门诊 政策范围内费用累计达到1000元;支付比例:起付线以上的政 策范围内费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 机构支付65%,退休职工提高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 年度最高支付4000元,退休职工年度支付5000元。随着医保基
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 门诊统筹待遇的衔接。门诊急诊、门诊特殊慢性病、门 诊特殊检查和治疗、门诊特殊用药产生的医药费用不纳入职工医 保普通门诊统筹范围,按照原政策执行;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
限额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
3、 门诊双通道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 药保障服务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经确定的双通道定点零 售药店可以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为参保职工配药,并按普 通门诊统筹的标准结算。支付比例与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比例相 同。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条件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4、异地就医门诊统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外, 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逐步实现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
(五)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
探索基层医疗服务、慢性病管理按人头付费;日间手术及符 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病种分值、按疾病诊断 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实施按项目付费。 科学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 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
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六)加强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创新制度运行机制,引 导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医保基金稳定运行,充分发挥保障功 能。要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要压实定点医药机构主体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行业主管责任、 旗县区政府属地责任,落实相关部门协同监管责任,强化对医疗 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医保基金 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七)优化医保经办服务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创新门诊保障服务办法,将门诊统筹保障纳入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范围,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
绩效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 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
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做好收支信息统计工作。
要加快医保信息平台相关建设,推进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 结算。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规范长期处方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结合完善门
诊慢特病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转诊等行为。
三、 组织实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 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和技术性 强。各旗县区政府与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
立协调机制,抓好工作落实。
(九)积极稳妥推进
按照“杜绝增量、清理存量”,“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的原则,不再制定新的门诊慢特病政策。门诊慢特病病种统一执行自治区病种范围,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设置3 年过渡期(2021、2022、2023),统筹安排,加快落实,做好新旧
政策衔接,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十)注重宣传引导
要创新方式,丰富手段,广泛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充分宣 传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对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
用负担、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重要意义。要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
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从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