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k_ybj/2023-00980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2-17 |
新政策来啦!!事关你我!
为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改革任务。
那么具体做了哪些调整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调整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调整前单位缴费比例6.1%,其中5%划入统筹账户,1.1%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调整后单位缴纳6.1%全部划入统筹账户,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2%划入个人账户。按我县当年平均工资计算,改革前后个人账户减少划拨约60元/月。
二、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 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 自付费用。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 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 的费用。个人账户也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 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起付线:年度普通门诊 政策范围内费用累计达到1000元;支付比例:起付线以上的政 策范围内费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 机构支付65%,退休职工提高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 年度最高支付4000元,退休职工年度支付5000元。
通过建立普通门诊保障,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普惠,着力解决患常见病、多发病的参保人个人账户不够用、共济性不强等问题。我县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等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