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k_fszsj/2021-00283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防沙治沙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宣传、保密、档案、督查、信访、信息、政务公开、机关和所属单位与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职称评聘等工作、拟定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及至关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编制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组织申报并指导除外,援外项目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部门预算、统计信息、审计稽查、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人:侯宇 手机号:13500689202
(二)治沙业务股。拟订全县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
负责人:何文强 手机号:15848711863
(三)森林资源管理股。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森林资源。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工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人:贺希格 手机号:13654783264
(四)草原监督管理股。拟订全县草原生态保护监督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事件。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旅游相关工作。拟订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防沙治沙规划。指导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草原鼠兔病虫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止和预测预警。组织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基层草原站的建设和管理。
负责人:阿拉腾巴根 手机号:13948987949
(五)保护地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拟订湿地资源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国家、自治区、市和县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起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意见。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旅游开发。
负责人:白霞 手机号:13500682393
(六)改革发展和治沙产业股。组织指导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拟订林业和草原、沙产业及经济林产业化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监督检验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林业草原安全生产。
负责人:王海龙 手机号:13754183616
(七)防火办公室。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和上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组织协调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检查、监督各有林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掌握火情,及时通报火险天气、火灾信息。执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组织签订年度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状,抓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草原防火预防措施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编制和组织实施森林草原防火项目,检查、监督森林草原防火经费和设施设备使用情况。承担林火监测、信息管理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提全县火情动态,上报和发布火情信息。协助办理森林火灾案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业务工作。
负责人:何瑞 手机号:13847883299
磴口县防沙治沙局二级单位
磴口县湿地公园服务中心职能职责
负责人:崔云 手机:13804783285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负责湿地公园内湿地保护与利用及生态旅游等事务,并负责对湿地公园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规划,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审批和处罚。
(三)负责《纳林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湿地公园的管理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协调湿地公园与周边镇、村的关系。
(四)负责项目申报,争取、筹措湿地保护、修复、建设管理资金;对授杈的相关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组织实施湿地公园生态保护修复、基础设施配套、生态旅游开发,并予以管理。
(五)负责做好湿地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整理归档湿地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中获得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调查和监测报告。
(六)负责对外宣传、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参与湿地保护与利用的交流与合作。
(七)完成县委、政府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磴口县防沙林林业管护中心职能职责
负责人:吴战义 手机:13327089068
(一)贯彻执行《防沙治沙法》、《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林业方针政策;拟定林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林业生产任务,按照总体规划,有序开展防沙治沙工作,有计划组织实施荒漠造林。
(三)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封沙育林工程、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护林防火和林木种苗生产等工作。
(四)负责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组织林区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及动态监测;负责林地、林权管理。
(五)开展林业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推广及林业科技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林场的林木管护、中幼林抚育管理、林木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
(七)在全面保护沙区生态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探索沙产业发展方向,大力发展沙区灌木原料林、中草药种植与加工业、沙漠生态观光旅游业。
磴口县林业和草原工作站职能职责
负责人:盛龙 手机:13848783475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四)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五)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八)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
(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十二)承担天然草原保护、建设、合理利用、草地管理技术的推广、规划和指导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草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十四)承担人工草地建设技术指导工作。
(十五)承担天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项目和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六)承担草原保护建设的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工作。
(十七)承担草原保护建设利用项目及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八)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磴口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职能职责
负责人:成建新 手机:13847808656
(一)宣传贯彻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执行《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和《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试行)》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和管理任务。
(二)负责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测、预测预报工作。做好国家级光肩星天牛中心测报点的预测预报工作的同时,还要对县境内其它林业有害生物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系统监测观察,为全县准确、及时地预报出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期、发生量、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并为作出发生趋势分析;组织开展县境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普查工作,掌握全县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态势,发布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和防治预报,建立完善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预测预报网络建设。
(三)负责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编制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设计和操作规程,适时开展和指导常规、重大和突发性森林病虫害的除治工作,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确保我县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态势平稳。
(四)负责全县森林植物检疫管理工作。本着“即不引灾入境,也不染祸与人”的原则。对违反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进行罚款、没收、封存、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等行政处罚措施;对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行为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森检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有权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有权依法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有权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我县,确保本辖区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不扩散蔓延;负责全县林木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处理通知单》的签证发放,深入林木生产基地进行检疫,防止林业有害生物的人为调运传播。
(五)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研究、技术指导、科研推广和应用工作,探索高效、安全的防治措施。
(六)承担天然草原鼠害、虫害、病、毒草及其它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
(七)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磴口县林业和草原资源监测中心职能职责
负责人:杨杰 手机:13904786650
(一)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监测工作,掌握全县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
(二)负责全县森林资源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数据管理工作。
(三)负责林业监测、调查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四)承担全县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
(五)承担全县湿地资源、荒漠化土地、草原修复和保护等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六)承担全县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质量检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七)承担全县林业重点工程的规划调查及作业设计编制工作。
(八)承担林业重点工程林木采伐更新的规划调查及作业设计编制工作。
(九)承担征占用林地现场勘验调查及可行性报告编写工作。
(十)承担林业生产、科研、管理等其他专项监测调查、规划设计和专用数表编制工作。
磴口县草原资源保护中心职能职责
负责人:阿拉腾巴根 手机:13948987949
(一)行政许可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29项.
事项名称: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2.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1984年6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十亩以下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许可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基本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应当符合基本草原保护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临时占用草原许可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2.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1984年12月26日公布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二)行政监督检查
对草原、基本草原的监督检查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1984年6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三条实施草原建设项目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需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4.【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2006年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2006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对旅游经营者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责任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1.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公布的《内蒙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在基本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应当符合基本草原保护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经常监督。
对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的监督管理
1.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1. 【部门规章】《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
磴口县森林保护中心职责职能
负责人:陈建忠 手机:13514883660
1.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森林、野生动植物、天然林保护区的相关政策法规。
2.承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工作;承担林木管护、抚育和巡查任务,负责造林营林和林草防火工作。
3.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收集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案件调查现场勘查等行政辅助性工作。
4.协助开展全县有害生物调查及疫情排查工作。
5.完成县防沙治沙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蒙古哈腾套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职责职能
负责人:郜秉信 手机:13947873316
(一)参与拟定和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护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环境、保护设施、侵占保护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承担自然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协调处理好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关系,负责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五)承担保护区生态修复的监督、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六)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救助工作。
(七)承担保护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
(八)承担保护区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工作,规范保护区相关建设、参观、旅游等经济活动和项目。
(九)完成县防沙治沙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