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k_gaj/2023-01750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2-23 |
磴口县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正当信访权利,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现就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具有下列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的。
2.多人走访反映同一信访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的。
3.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问题,拒不通过法定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执意信访的。
4.违反有关规定越级反映问题的。
5.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或者正在司法程序中,信访人执意信访的。
6.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信访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信访的。
7.就同一信访诉求恶意反复登记的。
8.信访事项经听证或民主评议后,信访人仍就该信访事项非访、缠访、闹访、重复信访的。
9.以赴呼进京上访为要挟向属地政府提出超出政策范围的请求或其他不合理诉求的。
10.因违反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11.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故意弃留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利用其信访的。
12.侮辱、殴打、威胁、骚扰(网络、电话、短信等)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或干扰其正常生活的。
13.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14.信访人冲击、聚集、围堵机关、单位办公场所或信访接待场所,或者毁损上述场所财物的。
15.非法聚集、统一着装或佩戴标识、静坐、滞留滋事的。
16.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17.编造疫情、险情、警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或者采取服毒、跳楼等自伤、自残、自杀等过激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或非法谋取利益的。
18.拒绝、阻碍或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1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质信访的。
20.张贴散发材料、贴标语、打横幅、喊口号、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21.通过网站、微信、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虚假信息的。
22.明知他人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的。
23.以提供咨询、援助等名义,在幕后煽动、教唆、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或信访活动的。
24.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25.信访人勾结境外机构、组织、媒体、个人,散布恶意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和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企图以外压内的。
2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行为的。
27.其他违反信访法律法规的。
三、法律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磴口县公安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