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k_dkz/2023-03697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渡口镇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7-28 |
“残联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受理条件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持有残疾人证的居民。
申请材料 《残疾人证》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否
标准
办理主体 持有残疾人证的居民
办理窗口 残联办公室103室
办理流程 持本人《残疾人证》和身份证及代领人身份证申请辅助器具。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董旭 联系电话 0478-4266330
部门负责人 杨根喜 联系电话
“残联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磴口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磴残工委[2018]1号文件
受理条件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持有残疾人证的居民,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
申请材料 《残疾人证》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否
标准
办理主体 持有残疾人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居民
办理窗口 残联办公室103室
办理流程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需残疾人向苏木镇提出申请,苏木镇持残疾证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并由村镇审核。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董旭 联系电话 0478-4266330
部门负责人 杨根喜 联系电话
“残联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残疾人证挂失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0]352号)文件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文件
受理条件 残疾人证挂失补办:申请人有相关的遗失证明
申请材料 1、遗失证明材料
2、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否
标准
办理主体 符合办理条件的残疾人
办理窗口 磴口县民政服务大厅一楼1号窗口
办理流程 申请残疾人证挂失补办:乡镇社区帮助申请挂失补办。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董旭 联系电话 0478-2601029
部门负责人 杨根喜 联系电话
“残联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残疾人证注销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0]352号)文件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文件
受理条件 旗县(市、区)残联收到监护人提交的死亡证明材料后,办证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确认
申请材料 死亡证明(苏木镇农场签字盖章)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否
标准
办理主体 符合办理条件的残疾人
办理窗口 磴口县民政服务大厅一楼1号窗口
办理流程 申请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监护人向当地所属苏木镇(农场)报备,由专职委员向残联提交死亡证明材料,办证人员核实信息后进行注销。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董旭 联系电话 0478-4266330
部门负责人 杨根喜 联系电话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磴口县大队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申领和使用规定》
受理条件 中国境内持有驾驶证的公民
申请材料 本人及身份证原件
办理时限 当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内发改费字(2005)1892号
标准 驾驶证核发10元
办理主体 驻乡镇交警中队
办理窗口 驻乡镇交警中队业务大厅
办理流程 本人及身份证原件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李永平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李永平 联系电话
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磴口县就业服务中心)
事项名称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关于做好2022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巴人社办发(2022)127号
受理条件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本人毕业证,当年缴费税票,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3.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4.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办理时限 无固定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 无
办理流程 劳动者拿办理材料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白荣 联系电话 0478-4217501
部门负责人 贺卫军 联系电话 0478-4217501
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磴口县就业服务中心)
事项名称 《就业创业证》申领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49号
受理条件 劳动者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以及二寸彩照一张,。在辖区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同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由劳动者本人办理就业登记,向居住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申请材料 身份证、本人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办理时限 即时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 磴口县政务大厅21号窗口
办理流程 劳动者拿办理材料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或者通过线上申请。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李孟洋 联系电话 0478-4212990
部门负责人 韩茹悦 联系电话 0478-4212990
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磴口县就业服务中心)
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关于做好2022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巴人社办发(2022)127号
受理条件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当年缴费税票,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3.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4.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办理时限 无固定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 无
办理流程 劳动者拿办理材料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白荣 联系电话 0478-4217501
部门负责人 贺卫军 联系电话 0478-4217501
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磴口县就业服务中心)
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8号
受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六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其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两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申请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3.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4.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 无
办理流程 劳动者拿办理材料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白荣 联系电话 0478-4217501
部门负责人 贺卫军 联系电话 0478-4217501
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磴口县就业服务中心)
事项名称 失业登记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49号
受理条件 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申请材料 身份证、本人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办理时限 即时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 磴口县政务大厅21号窗口
办理流程 劳动者拿办理材料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或者通过线上申请。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李孟洋 联系电话 0478-4212990
部门负责人 韩茹悦 联系电话 0478-4212990
“磴口县草原资源保护中心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事项类型 1、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2、牲畜圈舍、配种点、前毛点、浴药池、人畜饮水设施
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4、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命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草原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占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使用草原100亩以下,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申请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或者使用草原情况说明;3、用地协议;4、草原权属材料;5、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办理时限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二十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2012]8号
标准 第三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办理主体 磴口县防沙治沙局
办理窗口 草原资源保护中心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及需要的材料,草原资源保护中心初审并现场查验,符合条件后局审批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潘竟忠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阿拉腾巴根 联系电话
“民政局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127号中高龄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为80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600元。
受理条件 全县80周岁以上老人
申请材料 80周岁以上老人提出申请,提供老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所报证件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无误的上报;不属实的将证件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现时现办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各苏木镇、农场民政办
办理窗口 各苏木镇、农场政务大厅民政业务窗口
办理流程 乡镇、农场初审后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合格的报县民政局审批,不合格的将证件材料退回。审批合格的,编制80周岁以上老人健康补贴预算表,由市财政拨付补贴金。不合格的将证件材料退回。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各苏木镇农场、民政办主任
部门负责人 王斌 联系电话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政办发[2019]1号)文件
受理条件 持有磴口县残疾人证并符合享受两项补贴的居民
申请材料 本人申请、申请人户口、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申请人一寸彩照、申请人低保证明。
办理时限 10-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各苏木镇、农场民政办
办理窗口 各苏木镇、农场政务大厅民政业务窗口
办理流程 残疾人两项补贴本着本人自愿申请、逐级审核的原则发放。由申请人向所在苏木镇、农场、社区提出申请,苏木镇、农场、社区收集全资料后初审,统一交由县残联审核,残联审核后交由民政审批发放。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各苏木镇农场、民政办主任
部门负责人 丁金红 联系电话 0478-2601020
“农牧部门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农村宅基地备案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 农村牧区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农村牧区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
申请材料 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公示材料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办理时限 5至7天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 政务服务大厅一楼“蒙速办.一次办”综合窗口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李瑞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李成亮 联系电话
“社保中心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受理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一寸彩照(不限红蓝底), (2)特殊参保群体需提供低保证原件,重度残疾证原件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否
标准 不收费
办理主体 磴口县户籍,且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不参保人员
办理窗口 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404办公室
办理流程 参保人携身份证、户口本、一寸照片、特殊群体还需携带低保证、残疾证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农场党政服务大厅填写新参保登记表,由专职委员系统内新参保核定并交社保中心进行复核、审核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杨星光 联系电话 0478-4405569
部门负责人 王 敏 联系电话 0478-4405569
“社保中心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个人参保证明打印)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受理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打印个人参保证明。
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参保人本人办理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否
标准 不收费
办理主体 户籍地址在磴口县范围内的所有参加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办理窗口 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404办公室
办理流程 参保人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农场党政服务大厅申请,由专职委员系统内进行打印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杨星光 联系电话 0478-4405569
部门负责人 王 敏 联系电话 0478-4405569
“社保中心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受理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参保居民、领取待遇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变更个人基本信息。
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双重户口需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否
标准 不收费
办理主体 磴口县户籍城乡参保居民、领取待遇居民
办理窗口 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404办公室
办理流程 参保人携身份证、户口本(双重户口需提供户籍变更证明)、到所在地乡镇、农场党政服务大厅提出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由专职委员系统内进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并交社保中心进行复核、审核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杨星光 联系电话 0478-4405569
部门负责人 王 敏 联系电话 0478-4405569
“社保中心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受理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转出人员提供迁入地转移接收函)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否
标准 不收费
办理主体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户籍迁移人员
办理窗口 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404办公室
办理流程 参保人携身份证、户口本(转出人员提供迁入地转移接收函)、到所在地乡镇、农场党政服务大厅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由专职委员系统内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转出、转入申请,交社保中心进行复核、审核,社保中心财务经办人员对转出人员进行转移打款。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杨星光 联系电话 0478-4405569
部门负责人 王 敏 联系电话 0478-4405569
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退役军人事务局)
事项名称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认定及审批程序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办函〔2019〕102号
受理条件 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
申请材料 各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提供资金支付认定单及明细
办理时限 每月10日前发放完成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关于下达2022年优抚对象调标补助经费的通知》
标准 退役军人兵龄*54
办理主体 磴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理窗口 磴口县司法大楼一楼1号窗口
办理流程 各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提供准备材料,一次性提交材料,联办系统(部门)分别发送(推送)至各相关部门后台审批,各相关部门审批审核后发放补助。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张文媛 联系电话 0478--4505881
部门负责人 赵军 联系电话 0478--4505881
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退役军人事务局)
事项名称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的认定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优抚对象认定范围及工作程序的通知》内民政办〔2015〕6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认定及审批程序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办函〔2019〕102号
受理条件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而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退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录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的回乡退伍军人。 3.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人员范围:农村(牧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参战人员的认定:个人档案中有明确参战记载,并与上级文件规定相一致,可认定为参战人员。参试(含铀矿开采)人员的认定。个人档案中有明确参试记载,或者退伍证、退伍军人登记表记载的部队番号、代号等与上级文件规定相一致,可认定为参试人员。
4.烈士子女:居住在农村(牧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5.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
申请材料 优抚对象认定审批表 申请人身份证 申请人户口簿 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理窗口 磴口县司法大楼一楼1号窗口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备材料,向司法大楼1号窗口提出申请,一次性提交材料,联办系统(部门)分别发送(推送)至各相关部门后台审批,各相关部门审批审核后推送窗口。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张文媛 联系电话 0478--4505881
部门负责人 赵军 联系电话 0478--4505881
“卫健委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受理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93年1月1日出生)
申请材料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
夫妻双方《结婚证》
夫妻双方《户口本》
夫妻双方《身份证》
所有子女的户口或身份证证明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夫妻双方生育情况证明
离婚证明
丧偶证明
办理时限 上年11月至当年2月10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不收费
标准
办理主体 嘎查村(社区)民委会、苏木(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理窗口 村(居)、苏木镇农场服务大厅
办理流程 1、村(居)委会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初审上报;
2、苏木镇农场审核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2、县卫生健康委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上报国家网站,不予批准的须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
“磴口县卫健委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生育登记服务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
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中有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向苏木镇农场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再婚家庭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
2、跨旗县须填写《承诺书》。
3、因残疾照顾生育的需提供病残儿鉴定结论书原件。
4、婴儿死亡家庭需持婴儿死亡证明。
5、办理收养《服务证》的需提供合法收养证、近期双人免冠同底1寸照片1张,并填写《承诺书》(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的身份、婚育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村(居)委会、苏木镇农场审核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不收费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苏木(镇)人民政府
办理窗口 苏木镇农场服务大厅
办理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登录巴彦淖尔市卫生计生网上办事信息平台公众号,申请业务办理,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2、村(居)委会和苏木镇农场进行登记;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吴冬青 联系电话 0478-4268851
部门负责人 张永胜 联系电话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单位参保登记)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实施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单位应当自成立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行政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六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报自治区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个人选择下列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按照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全额缴费的,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帐户。
(二)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百分之八十缴费的,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四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二)核定缴费基数、编制基金预算、决算报表,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工作;
(三)负责转诊转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异地就医管理的经办工作;
(四)负责与统筹区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定点服务管理工作;
(五)按照规定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规章】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部门规章】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内医保发〔2022〕16号)
第八条 单位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
(一)参保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企业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同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二)参保单位在多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或在一地医保经办机构存在多条有效参保登记记录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保留唯一有效参保登记记录,所有参保人实现统一管理。
(三)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四)参保单位因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依法终止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申请办理医保合并、分立、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应按月自主申报核定、按月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核定,医保信息系统将自动核定、生成当月缴费通知单,参保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的,由税务部门自欠缴之日起,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凭批准成立的文件、统一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申请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实现联办建立登记的企业可不提)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办理窗口 磴口县各苏木镇便民服务中心帮办代办窗口
办理流程 (一)业务申请(二)业务受理(三)业务审核(四)业务办结及反馈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陈帅 联系电话 0478-4405595
部门负责人 张新兰 联系电话 0478-4405598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职工参保登记)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实施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单位应当自成立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二)核定缴费基数、编制基金预算、决算报表,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工作;
(三)负责转诊转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异地就医管理的经办工作;
(四)负责与统筹区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定点服务管理工作;
(五)按照规定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规章】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部门规章】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内医保发〔2022〕16号)
第九条 职工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
(一)参保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应为职工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二)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时,医保参保状态显示为职工或居民医保“正常参保”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暂停原参保登记,再申请办理。
(三)职工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人)应及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四)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法定退休条件,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其申请办理医保退休;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按照办理医保退休当月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至规定年限,方可办理医保退休。
(五)参保人发生调转、离职(失踪、判刑)等情况,参保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中止参保;参保人发生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况不能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终止参保。
(六)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可以补缴服刑期间医疗保险费;服刑前已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
(一)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以及新业态从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申请办理医保退休。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按照办理医保退休当月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至规定年限,方可办理医保退休。
(四)灵活就业人员服役、服刑、医保关系转移的,应按规定办理暂停参保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发生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况,应按规定办理终止参保业务。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新业态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申请材料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办理窗口 磴口县各苏木镇便民服务中心帮办代办窗口
办理流程 (一)业务申请(二)业务受理(三)业务审核(四)业务办结及反馈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陈帅 联系电话 0478-4405595
部门负责人 张新兰 联系电话 0478-4405598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内医保发〔2022〕16号)
第八条 单位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
(一)参保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企业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同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二)参保单位在多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或在一地医保经办机构存在多条有效参保登记记录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保留唯一有效参保登记记录,所有参保人实现统一管理。
(三)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四)参保单位因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依法终止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申请办理医保合并、分立、注销登记。
第九条 职工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
(一)参保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应为职工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二)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时,医保参保状态显示为职工或居民医保“正常参保”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暂停原参保登记,再申请办理。
(三)职工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人)应及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四)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法定退休条件,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其申请办理医保退休;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按照办理医保退休当月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至规定年限,方可办理医保退休。
(五)参保人发生调转、离职(失踪、判刑)等情况,参保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中止参保;参保人发生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况不能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终止参保。
(六)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可以补缴服刑期间医疗保险费;服刑前已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受理条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办理窗口 磴口县各苏木镇便民服务中心帮办代办窗口
办理流程 (一)业务申请(二)业务受理(三)业务审核(四)业务办结及反馈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陈帅 联系电话 0478-4405595
部门负责人 张新兰 联系电话 0478-4405598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门(急)诊费用报销)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规范性文件】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第二条 完善解决群众办事堵点措施
(二) 规范医疗保险报销材料。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时原则上只需提供医院收费票据、住院(门急诊)费用瀆单, 门诊提供处方底方、住院提供诊断证明,急诊可要求提供急 诊诊断证明。地方需增加其他材料必须事前公示,并一次性告知。
(五)手工报销时间。从收齐材料之日起,完成报销时 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报销单位和人员。
受理条件 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门(急)诊费用未能联网结算。
申请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办理窗口 磴口县各苏木镇便民服务中心帮办代办窗口
办理流程 (一)业务申请(二)业务受理(三)业务审核(四)业务办结及反馈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陈帅 联系电话 0478-4405595
部门负责人 张新兰 联系电话 0478-4405598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转诊备案、外埠长期居住人员住院费用报销)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规范性文件】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第二条 完善解决群众办事堵点措施
(二) 规范医疗保险报销材料。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时原则上只需提供医院收费票据、住院(门急诊)费用瀆单, 门诊提供处方底方、住院提供诊断证明,急诊可要求提供急 诊诊断证明。地方需增加其他材料必须事前公示,并一次性告知。
(五)手工报销时间。从收齐材料之日起,完成报销时 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报销单位和人员。
受理条件 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未能联网结算。
申请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办理窗口 磴口县各苏木镇便民服务中心帮办代办窗口
办理流程 (一)业务申请(二)业务受理(三)业务审核(四)业务办结及反馈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陈帅 联系电话 0478-4405595
部门负责人 张新兰 联系电话 0478-4405598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探亲、公出急诊住院费用报销)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部门规章】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第二条 第二款规范医疗保险报销材料。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时,原则上只需提供医院收费票据、住院(门急诊)费用清单,门诊提供处方底方、住院提供诊断证明,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地方增加其他材料必须事前公示,并一次性告知。
受理条件 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未能联网结算。
申请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办理时限 26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办理窗口 磴口县各苏木镇便民服务中心帮办代办窗口
办理流程 (一)业务申请(二)业务受理(三)业务审核(四)业务办结及反馈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陈帅 联系电话 0478-4405595
部门负责人 张新兰 联系电话 0478-4405598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产前检查费支付)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受理条件 1.参保女职工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
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
申请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结算票据
3、诊断证明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办理窗口 磴口县各苏木镇便民服务中心帮办代办窗口
办理流程 (一)业务申请(二)业务受理(三)业务审核(四)业务办结及反馈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陈帅 联系电话 0478-4405595
部门负责人 张新兰 联系电话 0478-4405598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受理条件 1.参保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3.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申请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办理窗口 磴口县各苏木镇便民服务中心帮办代办窗口
办理流程 (一)业务申请(二)业务受理(三)业务审核(四)业务办结及反馈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陈帅 联系电话 0478-4405595
部门负责人 张新兰 联系电话 0478-4405598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受理条件 自治区本级下放业务,可在各盟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1.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女职工或男职工产生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申请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办理窗口 磴口县各苏木镇便民服务中心帮办代办窗口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拨付办结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陈帅 联系电话 0478-4405595
部门负责人 张新兰 联系电话 0478-4405598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
3.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申请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诊断证明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办理窗口 磴口县各苏木镇便民服务中心帮办代办窗口
办理流程 (一)业务申请(二)业务受理(三)业务审核(四)业务办结及反馈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陈帅 联系电话 0478-4405595
部门负责人 张新兰 联系电话 0478-4405598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 号)
受理条件 1.参保人员为医疗救助对象。2.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待遇没有同步联网支付的。
申请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办理窗口 磴口县各苏木镇便民服务中心帮办代办窗口
办理流程 (一)业务申请(二)业务受理(三)业务审核(四)业务办结及反馈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陈帅 联系电话 0478-4405595
部门负责人 张新兰 联系电话 0478-4405598
“磴口县住建局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坏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 1.巴彦淖尔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施工单位作为申请人时提供建设方证明材料或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3.建筑垃圾运输合同1份 。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此项无收费
标准
办理主体 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窗口 二楼工程建设审批大厅住建局窗口
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审核,材料齐全方可办理。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艾红蕾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王伟 联系电话
“磴口县住建局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包含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城市树木砍伐审批;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工程建设改装、拆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 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个人提交身份证,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出具委托书和身份证明;4.规划批准文件或其他批准文件;5.树木位置图;6.项目竣工后绿化规划方案,或树木补栽计划;7.临时占用绿地平面图;8.绿地恢复(补偿)协议;9.恢复供水方案及应急措施;10.供水企业批准意见;11.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文件;12.设计图纸、位置平面图及详细数据资料。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此项无收费
标准
办理主体 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窗口 二楼工程建设审批大厅住建局窗口
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审核,材料齐全方可办理。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艾红蕾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王伟 联系电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 1、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置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利用和处置技术方案及焚烧烟气、残渣等残余物达标处置排放方案;7、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办理时限 1天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此项无收费
标准
办理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窗口 二楼工程建设审批大厅——住建局窗口
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审核,材料齐全方可办理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艾红蕾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王伟 联系电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 1、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申请表;2、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个人提交身份证,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附具委托书和身份证明;3、建设单位拆迁申请报告;4、拆迁方案;5、环卫部门勘察意见;6、与环卫部门签订的拆迁协议
办理时限 1天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此项无收费
标准
办理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窗口 二楼工程建设审批大厅——住建局窗口
办理流程 审核——决定——办结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艾红蕾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王伟 联系电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3、申请报告;4、委托书
办理时限 2.5天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此项无收费
标准
办理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窗口 二楼工程建设审批大厅——住建局窗口
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审核,材料齐全方可办理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艾红蕾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王伟 联系电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受理条件 1.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申报材料齐全。
申请材料
1.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载体使用权证明、位置关系图和大型户外广告位租赁合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需提供);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设计单位资质及设计图纸;
7.户外广告设置安全管护措施。
办理时限 2.5天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此项无收费
标准
办理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窗口 二楼工程建设审批大厅——住建局窗口
办理流程 1、审核:申请人登录“蒙速办”,选择磴口县,选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办事项,按要求输入办事项信息或到窗口办理;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
2.决定:根据申请材料、勘察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办结:通过审批的将有关批文或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艾红蕾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王伟 联系电话
“自然资源局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备案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磴口县县委办公室、磴口办公室印发的<磴口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磴党办发【2019】2号)>》文件,组建县自然资源局。将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以及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县水务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县农牧业局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县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相关机构的测绘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受理条件 符合政策的乡村公共基础建设项目(例如村里的村委会,活动广场,图书馆等公益性项目)
申请材料 1、项目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申请(写明申请理由、项目名称、建设位置、规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行政许可材料清单及其他要求等);2、相邻关系的书面意见(四邻签字表);3、建设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4、占用农用地时,需提供农用地专用文件;5、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造型图、规划建筑面积核验表及相关图纸(需要时提供);6、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审查意见、建筑造型图造型审查意见(需要时提供)。
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自然资源局
办理窗口 磴口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改大厅3号自然资源局窗口
办理流程 审查→决定→办结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贾鹏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王雪寒 联系电话
“临时救助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城市低保标准4倍及以下)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62号)
受理条件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申请材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和遭灾图片证明、诊断书、病历首页等证明材料。(二)近一年医保报销后的原始票据,如原始票据交到其他救助部门或保险公司,需提供原始票据复印件和其他部门签署或出具的救助、理赔证明。(三)未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需提供未参保证明。(四)户口簿、身份证、特困人员证(首页和年检页)、低保证(首页和年检页)、残疾证(首页和残疾等级页)、退伍军人证、精准扶贫手册(首页和签字页)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五)收入、财产情况证明;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六)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2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不收费
标准 不收费
办理主体 各苏木镇、农场
办理窗口 各苏木镇、农场政务大厅民政业务窗口
办理流程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农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办理材料;2.苏木镇农场通过调查提出审批意见。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各苏木镇农场、民政办主任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陈韦廷 联系电话 0478-2601027
“特困人员救助集中供养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集中供养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巴政发〔2016〕182号),磴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磴口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磴政办发〔2017〕69号),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巴民发〔2021〕137号),关于印发《磴口县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磴民政字〔2021〕63号)。
受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请材料 申请书,一寸照片一张,本人身份证、户口复印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证明及承诺书。
办理时限 3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不收费
标准 不收费
办理主体 各苏木镇、农场
办理窗口 各苏木镇、农场政务大厅民政业务窗口
办理流程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农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办理材料;2.苏木镇、农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公司入户调查;3.苏木镇、农场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各苏木镇农场、民政办主任 联系电话 巴镇刘瑞国18704786177,补隆曹燕13354780087,渡口李菁15148881067,隆盛合苏界凯13088499872,沙金其其格13847893255,乌兰布和农场杜文静18247896080,巴彦套海农场李娜15947383235,哈腾套海农场彭国宾13848480315,包尔盖农场15134959207,纳林套海农场付裕13948887768。
部门负责人 陈韦廷 联系电话 0478-2601027
“特困人员救助分散供养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分散供养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巴政发〔2016〕182号),磴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磴口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磴政办发〔2017〕69号),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巴民发〔2021〕137号),关于印发《磴口县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磴民政字〔2021〕63号)。
受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请材料 申请书,一寸照片一张,本人身份证、户口复印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证明及承诺书。
办理时限 3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不收费
标准 不收费
办理主体 各苏木镇、农场
办理窗口 各苏木镇、农场政务大厅民政业务窗口
办理流程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农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办理材料;2.苏木镇、农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公司入户调查;3.苏木镇、农场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各苏木镇农场、民政办主任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陈韦廷 联系电话 0478-2601027
“各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低保人员认定与补贴发放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 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 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 号)、
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受理条件 1、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生活的下列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重病、重残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2、申请低保家庭成员户籍条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持有磴口县常住户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且长期居住在磴口县辖区范围内的居民。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为人户分离家庭,与低保申请人共同生活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为人户分离人员。
申请材料 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户口复印,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申请人病例诊断、残疾证等所有证明
办理时限 30天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0元
办理主体 各苏木镇、农场民政办
办理窗口 各苏木镇、农场政务大厅民政业务窗口
办理流程 苏木镇、农场受理 →核对中心比对 →苏木镇、农场入户调查→审批→第一次公示→审核→第二次公示发放到→卡通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各苏木镇农场、民政办主任
部门负责人 花日 联系电话 0478-2601020
民政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与补贴发放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依据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巴民发[2019]255号)
受理条件 1.父母双亡未满18周岁儿童;
2.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有以下5种情况符合标准(1)、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2)、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3)、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4)、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5)、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失联、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申请材料 1.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儿童身份证、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两张;监护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父母死亡证明。
2.(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由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无人代理的有村居委会填写)
(2)、儿童1寸照片两张
(3)、儿童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
(5)、父母亲相关证明(死亡、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
(6)、监护协议书
(7)、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标准 0
办理主体 各苏木镇、农场民政办
办理窗口 各苏木镇、农场政务大厅民政业务窗口
办理流程 苏木镇、农场受理 →民政局、各苏木镇、农场入户调查→民政局审批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各苏木镇农场、民政办主任
部门负责人 丁金红 联系电话 260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