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k_dkz/2023-03699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渡口镇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7-28 |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村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第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部门规章】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4 号)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已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申请材料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办理窗口 磴口县各苏木镇便民服务中心帮办代办窗口
办理流程 (一)业务申请(二)业务受理(三)业务经办(四)结果反馈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陈帅 联系电话 0478-4405595
部门负责人 张新兰 联系电话 0478-4405598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村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受理条件 申请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申请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办理窗口 磴口县各苏木镇便民服务中心帮办代办窗口
办理流程 (一)业务申请(二)业务受理(三)业务经办(四)结果反馈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陈帅 联系电话 0478-4405595
部门负责人 张新兰 联系电话 0478-4405598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村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城乡居民
参保登记)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部门规章】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第二条?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部门规章】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53号)
九、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内医保发〔2022〕16号)
第十一条 居民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
(一)参保范围
除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非就业居民应申请办理居民参保登记。
(二)参保登记
1.城乡居民应向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居民参保登记。
2.参保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参保状态为职工医保“正常参保”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中止原参保关系,再申请办理。
3.参保人在其他统筹区参保状态为居民医保“正常参保”且已实缴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在本年度不予重新办理居民参保登记。
4.参保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参保状态为其他统筹区居民医保“正常参保”,且当年无应缴或实缴数据的,参保人需申请取消原参保地缴费核定信息并中止参保。
(三)信息变更
参保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四)中(终)止参保
参保人服役、服刑、医保关系转移的,应按规定办理暂停参保业务。参保人发生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况,应按规定办理终止参保业务。
受理条件 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全体城乡居民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申请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 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办理窗口 磴口县各苏木镇便民服务中心帮办代办窗口
办理流程 (一)业务申请(二)业务受理(三)业务审核(四)业务办结及反馈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陈帅 联系电话 0478-4405595
部门负责人 张新兰 联系电话 0478-4405598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村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20 号)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第二章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内医保发〔2020〕22 号)
第二章 第五条?参加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一)长期异地人员: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
(二)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受理条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后长期在参保统筹地区外居住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
申请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办理窗口 磴口县各苏木镇便民服务中心帮办代办窗口
办理流程 (一)业务申请(二)业务受理及反馈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陈帅 联系电话 0478-4405595
部门负责人 张新兰 联系电话 0478-4405598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村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20 号)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第二章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内医保发〔2020〕22 号)
第二章 第五条?参加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一)长期异地人员: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
(二)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受理条件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外长期居住且未迁户籍。
申请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办理窗口 磴口县各苏木镇便民服务中心帮办代办窗口
办理流程 (一)业务申请(二)业务受理及反馈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陈帅 联系电话 0478-4405595
部门负责人 张新兰 联系电话 0478-4405598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村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20 号)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第二章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内医保发〔2020〕22 号)
第二章 第五条?参加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一)长期异地人员: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
(二)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受理条件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派驻参保统筹地区外长期工作。
申请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办理窗口 磴口县各苏木镇便民服务中心帮办代办窗口
办理流程 (一)业务申请(二)业务受理及反馈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陈帅 联系电话 0478-4405595
部门负责人 张新兰 联系电话 0478-4405598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村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22号) 第五条 参加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一)长期异地人员: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
(二)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受理条件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需要到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申请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个人承诺书(线上签字)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办理窗口 磴口县各苏木镇便民服务中心帮办代办窗口
办理流程 (一)业务申请(二)业务受理及反馈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陈帅 联系电话 0478-4405595
部门负责人 张新兰 联系电话 0478-4405598
“磴口县卫健委村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生育登记服务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
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中有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向苏木镇农场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再婚家庭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
2、跨旗县须填写《承诺书》。
3、因残疾照顾生育的需提供病残儿鉴定结论书原件。
4、婴儿死亡家庭需持婴儿死亡证明。
5、办理收养《服务证》的需提供合法收养证、近期双人免冠同底1寸照片1张,并填写《承诺书》(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的身份、婚育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村(居)委会、苏木镇农场审核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不收费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嘎查村(社区)民委会
办理窗口 村(居)服务大厅
办理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登录巴彦淖尔市卫生计生网上办事信息平台公众号,申请业务办理,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2、村(居)委会和苏木镇农场进行登记;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吴冬青 联系电话 0478-4268851
部门负责人 张永胜 联系电话
“社保中心村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受理条件 户籍地址在磴口县范围内的所有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供养亲属人员
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及年检证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否
标准 不收费
办理主体 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供养亲属人员
办理窗口 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大厅19号综柜窗口
办理流程 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3.gov.cn)、“内蒙古人社”APP、等方式进行人脸识别自助认证,无法进行自助认证人员去乡镇、农场党政服务大厅由专职委员协助认证。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田璐 联系电话 0478-4405568
部门负责人 籍炜 联系电话 0478-4405568
“社保中心村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受理条件 户籍地址在磴口县范围内的所有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
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及年检证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否
标准 不收费
办理主体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全体参保人
办理窗口 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404办公室
办理流程 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3.gov.cn)、“内蒙古人社”APP、“掌上12333”手机APP等方式进行人脸识别自助认证,无法进行自助认证人员去乡镇、农场党政服务大厅由专职委员协助认证。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杨星光 联系电话 0478-4405569
部门负责人 王 敏 联系电话 0478-4405569
“民政村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老年人福利补贴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127号中高龄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为80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600元。
受理条件 全县80周岁以上老人
申请材料 80周岁以上老人提出申请,提供老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所报证件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无误的上报;不属实的将证件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现时现办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各苏木镇、农场民政办
办理窗口 各苏木镇、农场政务大厅民政业务窗口
办理流程 乡镇、农场初审后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合格的报县民政局审批,不合格的将证件材料退回。审批合格的,编制80周岁以上老人健康补贴预算表,由市财政拨付补贴金。不合格的将证件材料退回。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各苏木镇农场、民政办主任
部门负责人 王斌 联系电话
村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磴口县就业服务中心)
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8号
受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六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其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两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申请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3.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4.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 无
办理流程 劳动者拿办理材料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白荣 联系电话 0478-4217501
部门负责人 贺卫军 联系电话 0478-4217501
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磴口县就业服务中心)
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关于做好2022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巴人社办发(2022)127号
受理条件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当年缴费税票,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3.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4.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办理时限 无固定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 无
办理流程 劳动者拿办理材料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白荣 联系电话 0478-4217501
部门负责人 贺卫军 联系电话 0478-4217501
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磴口县就业服务中心)
事项名称 《就业创业证》申领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49号
受理条件 劳动者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以及二寸彩照一张,。在辖区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同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由劳动者本人办理就业登记,向居住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申请材料 身份证、本人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办理时限 即时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 磴口县政务大厅21号窗口
办理流程 劳动者拿办理材料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或者通过线上申请。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李孟洋 联系电话 0478-4212990
部门负责人 韩茹悦 联系电话 0478-4212990
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磴口县就业服务中心)
事项名称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关于做好2022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巴人社办发(2022)127号
受理条件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本人毕业证,当年缴费税票,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3.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4.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办理时限 无固定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磴口县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 无
办理流程 劳动者拿办理材料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白荣 联系电话 0478-4217501
部门负责人 贺卫军 联系电话 0478-4217501
“磴口县村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居民新装及增容用电申请项目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内蒙古电力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业扩报装管理办法Q/ND207020111—2022》
受理条件 城乡居民照明用户
申请材料 用电主体有效身份证明、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无
标准 无
办理主体 供电公司营业站(供电所)
办理窗口 东风(东升)营业站、巴音营业站、郊区供电所、乌兰布和供电所、渡口供电所、补隆供电所、隆盛合供电所、阿贵庙供电所、纳林湖供电所、沙金供电所
办理流程 各级客户服务中心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受理客户用电申请,供电单位属地客户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编制供电方案。供电单位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进行配网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供电分公司负责配表、领表,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为客户装表接电。最后由供电单位属地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对客户办电资料进行归档。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刘媛媛、魏静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刘媛媛 联系电话
“残联村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残疾人证换领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0]352号)文件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文件
受理条件 旗县(市、区)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簿、因病致残的病历资料等相关材料进行确认。对于相关材料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 1、《残疾人证申请表》
2、《残疾人证评定表》
3、诊断书
4、身份证户口溥
5、2寸白底照2张
6、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申请精神、智力残疾人证或未成年人申请时必须提供)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否
标准
办理主体 持有残疾人证符合换领条件的居民
办理窗口 磴口县民政服务大厅一楼1号窗口
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当地所属乡镇村社区提出申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到相关评定机构评定等级。(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包括书面申请(监护人身份信息,与申请人的关系等内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因病致残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携带病历资料,提出申请。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董旭 联系电话 0478-2601029
部门负责人 杨根喜 联系电话
“残联村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受理条件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持有残疾人证的居民。
申请材料 《残疾人证》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否
标准
办理主体 持有残疾人证的居民
办理窗口 残联办公室103室
办理流程 持本人《残疾人证》和身份证及代领人身份证申请辅助器具。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董旭 联系电话 0478-2601029
部门负责人 杨根喜 联系电话
“社保中心村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费缴纳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受理条件 户籍地址在磴口县范围内的所有参加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缴费银行卡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否
标准 不收费
办理主体 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办理窗口 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404办公室
办理流程 1.网上缴费。登陆税务局的官方网站,完成注册后即可办理。
2.掌上缴费。通过手机APP(搜索“内蒙古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城市服务、支 付宝市民中心、蒙速办等进行缴费。 3.线下缴费。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农场党群服务大厅找专职委员核定缴费。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杨星光 联系电话 0478-4405569
部门负责人 王 敏 联系电话 0478-4405569
“社保中心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受理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参保居民、领取待遇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变更个人基本信息。
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双重户口需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否
标准 不收费
办理主体 磴口县户籍城乡参保居民、领取待遇居民
办理窗口 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404办公室
办理流程 参保人携身份证、户口本(双重户口需提供户籍变更证明)、到所在地乡镇、农场党政服务大厅提出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由专职委员系统内进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并交社保中心进行复核、审核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杨星光 联系电话 0478-4405569
部门负责人 王 敏 联系电话 0478-4405569
“社保中心镇级帮办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受理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一寸彩照(不限红蓝底), (2)特殊参保群体需提供低保证原件,重度残疾证原件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否
标准 不收费
办理主体 磴口县户籍,且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不参保人员
办理窗口 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404办公室
办理流程 参保人携身份证、户口本、一寸照片、特殊群体还需携带低保证、残疾证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农场党政服务大厅填写新参保登记表,由专职委员系统内新参保核定并交社保中心进行复核、审核
部门
“帮办、代办”
联系人 杨星光 联系电话 0478-4405569
部门负责人 王 敏 联系电话 0478-4405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