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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k_gxj/2023-04856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工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5-22 发布日期 2023-08-30
巴彦淖尔市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奶业振兴政策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工信局 发布人:牛嘉伟 发布时间:2023-08-30 点击量:29 字体:

巴彦淖尔市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奶业振兴政策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内政办发〔2019〕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奶业振兴九条政策措施(内政办发〔202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抢抓国家、自治区实施奶业振兴和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利机遇,以奶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加快建设一流奶源、饲草料基地,打造一流加工企业,做强一流产品,努力实现奶业生产水平明显提升,质量安全达到较高水准,推进我市奶业实现全面振兴。

   二、实施期限

截止2025年底。

  三、总体原则

应扶尽扶、应奖尽奖、动态管理。

  四、重点措施

(一)牧场建设补贴

1.新建规模化奶牛养殖场进行补贴

(1)补贴对象: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2021年1月1日以后奶牛存栏达到3000头以上(不含犊牛);养殖场已完成“三通一平”、粪污处理、牛舍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现存栏牛的饲养标准;

规模化养殖场为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具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规范管理;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佩戴耳标,并录入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可追溯;

与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的乳制品加工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补贴内容:新建奶牛牧场“三通一平”费用;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牛舍、挤奶厅、青贮窖、饲料库、干草棚等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挤奶机、饲喂机、饲料加工设备、饲料搅拌机、智慧化管理系统等养殖及管理设备购置。

(3)补贴标准:自治区财政对奶牛规模养殖场实际存栏规模达到3000头补贴600万元,每增加500头再补贴100万元;市本级按照自治区补贴资金的20%增加配套。

(4)管理方式:“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补贴资金在奶牛存栏达到验收标准后予以兑现。奶牛存栏达到3000头(不含犊牛)即可进行首次申报;在3000头存栏基础上每增加500头规模,可再次申报,兑现相应补贴。已享受过规模化奶牛牧场建设补贴和中小奶畜养殖场设施装备改造升级补贴的奶牛,不可重复计入转入养殖场存栏再次申请享受补贴。

(5)验收要求:按照自治区《新建规模化奶牛养殖场补贴项目实施细则》执行。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2.推动中小养殖场改造升级

(1)补贴对象:向旗县农牧部门主动申报、奶牛养殖规模在50—2000头之间(奶羊按5:1折算,奶马和奶驼参照奶牛执行)的中小养殖场。申请享受补贴的规模养殖场户、奶畜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养殖企业须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内备案。优先支持脱贫旗县、牧区现代化试点旗县;优先支持家庭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规模化经营。

(2)补贴内容: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资金用于养殖设施设备改造、饲草料生产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及自办中小型乳制品加工厂等。

(3)补贴标准:与国家中小奶畜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资金配套使用,对每个中小奶畜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平均补贴60万元,其中,中央及自治区补贴80%,盟市配套20%。

(4)管理方式:旗县区农牧部门负责审核规模养殖场(户)奶畜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养殖企业生产规模、改造建设内容,对项目的真实性和有关条件把关。旗县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市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旗县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批工作,并逐一落实到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审批结果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

(5)验收要求:市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采取现场评审方式验收,旗县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验收合格的奶畜养殖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旗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区政府

3.提高奶畜养殖设施装备补贴标准

(1)补贴对象:购买机械设备的奶牛养殖场、奶农合作社。

(2)补贴内容:对购置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畜禽养殖、畜禽产品采集储运、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等畜牧养殖全程机械化设备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政策。

(3)补贴标准:挤奶机械单机补贴额度不超过12万元,青贮收获机具单机补贴额度不超过15万元。提高牧区奶畜家庭牧场、奶农合作社购置牧业机具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享受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

(4)管理方式:采取“自助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

(5)验收要求:具体按照农机购置补贴要求执行。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二)种业补贴

1.进口良种母牛补贴

(1)补贴对象:对我市境内备案登记的奶牛养殖场(户)、奶农养殖合作社自愿申报的进口良种母牛进行补贴。

(2)补贴内容:购买优质母牛。

(3)补贴标准:补贴采取“先见后补”,即“见进口牛、见进口手续、见进口奶牛系谱档案、见购买人”等“四见”后给予补贴,每头进口良种母牛补贴500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3000元、市财政补贴2000元。

(4)管理方式:养殖场(户)向国外引进良种奶牛需向属地农牧部门申请备案,申报计划引进奶牛头数。旗县区农牧部门负责做好验收核查、留档、公示等工作。

(5)验收要求:进口良种母牛要严格执行乳用动物报批备案制度,验收时需提供代理进口合同、汇款票据、购牛增值税发票、海关检验检疫证明、系谱档案等材料。旗县区农牧部门对享受补贴的养殖场(户)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养殖场(户)名称、法人、享受补贴进口牛数量、财政补贴标准及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旗县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养殖场(户)。进口良种奶牛4年内不得擅自出售,如因养殖场(户)退出养殖等原因,确需出售和处理的要报请所在地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批准,并退回已经领取的补贴。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2.利用性控胚胎培育优质奶牛补贴

(1)补贴对象:自愿使用性控胚胎的奶牛养殖场。

(2)补贴内容:对养殖场能繁母牛利用性控胚胎培育高产奶牛进行补贴。

(3)补贴标准:自治区财政对使用国产和进口性控胚胎按照每支市场价格的50%进行补贴。

(4)管理方式:“先用后补”,经市旗县区两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

(5)验收要求: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五见”,即见:①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②性控胚胎来源证明:国产性控胚胎供货方提供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性控胚胎供货方提供的《农业农村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及农业农村部、海关开具的相关合法进口证明;③性控胚胎质量证明:性控胚胎供体母牛及与配公牛三代系谱档案、官方认证或行业协会认可的遗传评估数据及相关报告;④购买手续:性控胚胎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⑤实物:性控胚胎使用记录及细管。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区政府

3.使用优质性控冻精补贴

(1)补贴对象:开展人工授精的我市境内备案登记的奶牛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奶牛养殖企业。

(2)补贴内容:优质性控冻精使用。

(3)补贴标准:自治区财政对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120元。

(4)管理方式:旗县区农牧部门负责做好申请补贴养殖场(户)核查、留档、公示工作。对申报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养殖企业性控冻精使用情况、需求量以及能繁母牛存栏情况采取现场核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核实。经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养殖企业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一场(户)一册、一牛一号登记造册,连同现场核查照片或视频一并留存档案。

(5)验收要求: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旗县区农牧部门组织苏木乡镇政府在嘎查村所在地对享受补贴的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养殖企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益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养殖企业名称、法人、享受补贴畜种及数量、财政补贴标准及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旗县区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养殖场(户)。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区政府

(三)饲草料收储补贴

1.牧草种植补贴

(1)补贴对象: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或农户,种养一体化企业(合作社、农户)。

(2)补贴内容:对新增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苜蓿草补贴。

(3)补贴标准:自治区财政对新增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户)给予补贴,以500亩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一次性补贴5万元。

(4)管理方式:采取“先种后补”“以奖代补”方式,经市旗县区两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

(5)验收要求:出苗率达到85%以上,春播第一茬干草亩产量150公斤以上,夏播越冬留茬高度在30厘米以上。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需提供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证明、勘验面积“四至”证明、与奶牛养殖场签订的苜蓿购销意向合同(养殖企业、养殖场自种不需要提供)等相关证明材料。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2.牧草使用补贴

(1)补贴对象:奶牛养殖场、奶农合作社。

(2)补贴内容:购买使用全株玉米青贮、苜蓿干草、燕麦干草。

(3)补贴标准:收储青贮全株玉米自治区财政每吨补贴30元,市级配套20元;收储青干草(苜蓿、燕麦)自治区财政每吨补贴120元,市级配套80元。每头奶牛每年最多补贴5.5吨青贮全株玉米量(奶羊按5:1折算,奶马和奶驼按奶牛折算;1吨青干草按4吨青贮全株玉米折算)。

(4)管理方式:采取“先储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

(5)验收要求:旗县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受益对象明确、贮存地点清楚、收储数量准确、款物台账详细”的原则,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验收公示后给予补贴。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四)乳制品加工类补贴

1.加工增量补贴

(1)补贴对象:在我市注册、已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国家或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含子公司)。

(2)补贴内容:生鲜乳加工增量。

(3)补贴标准:自2022年开始,以上一年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对企业每增加1吨生鲜乳加工量给予200元补贴用于奶源地建设,补贴比例自治区和市级财政各承担50%。

(4)管理方式:采取“先收后补”方式,对申请生鲜乳加工增量企业开展验收工作。

(5)验收要求: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见两”,即见:①申报主体资质,营业执照、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企业信用情况;②加工增量证明材料,生产报表(含本年度及上一年度,可体现两个年度生鲜乳收购量、加工量、产品量等数据),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2.喷粉补贴

(1)补贴对象:在我市注册、已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国家或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含子公司)。

(2)补贴内容:对3-5月份使用生鲜乳喷粉给予补贴。

   (3)补贴标准:企业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收购的生鲜乳数量的10%,每吨补贴800元。企业3-5月份生产喷粉所用生鲜乳量未达到收购生鲜乳量的10%的,按实际用生鲜乳量补贴,喷粉所用生鲜乳量低于100吨的不予补贴。补贴比例自治区和市财政各承担50%。

(4)管理方式:采取“先喷后补”方式,对2022年至2025

年每年3月至5月收购生鲜乳用于喷粉的乳制品加工企业,按年予以补贴。

(5)验收要求: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见三”,即见:①申报主体资质,营业执照、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企业信用情况、企业真实性承诺书;②加工增量证明材料,生鲜乳收购合同、月度收奶分户明细汇总表;③3-5月份生鲜乳喷粉量生产报表。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3.民族特色奶食品加工标准化改造试点

(1)补贴对象: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地方特色乳制品手工坊,或已获 SC认证的乳制品加工企业。优先支持脱贫旗县、牧区现代化试点旗县。

(2)补贴内容:开展生产设施、加工制作、冷链运输、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

(3)补贴标准: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个试点项目平均补贴50万元,其中自治区补贴60%,市财政配套40%。

(4)管理方式:“先建后补”,项目单位先行筹集资金建设,按照《实施方案》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可申请竣工验收,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试点单位必须按照工厂化、标准化开展建设并参照中小养殖场改造升级补贴管理方式执行。

(5)验收要求: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四见”,即见:①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小作坊证或 SC认证;②符合环保要求证明文件;③改扩建手续:《实施方案》、建设合同、工程审价报告、发票;④实物:改扩建的基础设施、购置的设备。对于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补助资格。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五)奶牛重点疫病防控补贴

(1)补贴对象:奶牛养殖企业

(2)补贴内容:奶牛布病、结核病等免疫净化和监测。

(3)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疫苗招标价格的50%和结核病检测费用的50%进行补贴。

(4)管理方式:奶牛布病免疫补贴按照“先打后补、先检后补”,结核病监测净化补贴按照“先检后补”,补贴资金在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后,再兑现。

(5)验收要求:按照《全区奶牛重点疫病防控实施细则》实施。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区政府

(六)强化金融支持

1.充分利用自治区奶业振兴基金

(1)投资领域: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乳业、草业企业能力建设、乳业园区建设、乳业科技创新等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投资运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2)支持对象: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注册地巴彦淖尔市区域内的企业。

(3)运作方式:鼓励和配合相关企业积极争取自治区奶业振兴基金,做好项目推荐,将我市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自治区奶业振兴基金项目库中,进一步放大资金支持效应,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加快形成多元资金助推奶业振兴和科技创新的投入机制。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2.对使用专项债新建奶业发展园区予以支持

(1)支持范围:牧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2)支持对象:旗县区政府主导或国有资本参股的奶牛养殖基地、奶业发展园区。

(3)运作方式:督促各旗县区及相关部门做好专项债申报前期手续,对于已上报项目密切关注评审、分配过程,加大项目储备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奶业发展园区项目纳入重大项目库、专项债券项目库、争取自治区支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五、项目验收程序

每半年进行一次验收,流程为“企业申报-旗县区审核验收-盟市核查审批”。验收结果经项目单位和现场核查验收组共同签字确认,验收有关材料文件、电子资料齐全存档。验收结束并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市旗县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并及时兑现补助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区要成立奶业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采取一场一策、一场一档案、一场一专班。各级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谋划调度,确保同向发力、相辅相成。

(二)加强工作调度。实行月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每月25日前将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奶业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容包括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建议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各旗县区区和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报送推进情况。

(三)强化财政保障。整合现有奶业发展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每年预算足额安排资金,用于保障自治区项目配套资金和市本级奶业发展扶持政策,严禁挪用、占用资金。

(四)强化督导验收。领导小组除定期调度各旗县区区和成员单位的工作推进情况外,还要定期不定期有针对性的深入项目地进行实地调研、督促、指导,以便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推进项目验收和资金支付进度。

七、其他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方案将适时对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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