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k_jtj/2023-05153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交通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9-07 |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磴口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彭义荣
受委托单位:磴口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高风
为规范交通运输领城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磴口县交通运输局委托磴口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交通运输领城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一)负责磴口县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纠正相关违法行为(委托单位内(下)设或所属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除外)。(详见委托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二)在委托期间,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重新颁布
或修订的,委托行政权力事项内容随之变动。
(三)委托事项或委托单位机构职能发生调整时,应当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二、委托执法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三)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路政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全称)的名义对交通运输领域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交通运输领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可以通过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应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决定书》调查终结报告等文书。依法履行立案审批、处罚告知审批、处罚听证审批、行政处理决定审批等执法审批程序。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
检查时,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涉嫌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如:《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整改复查意见书》(委托单位可提供本系统法定的执法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必要时经委托单位批准,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营业、运营等措施。
(三)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含简易程序)。受委托单位应将处罚情况向委托单位报备。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如受委托单位与委托单位内(下)设或所属,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组织发生管辖权争议,由先立案的进行查办。委托单位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协调申办行政执法证件,确保执法人员具备开展本行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能力。
5.委托单位应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执法监管应用系统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等技术支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提供物资、装备保障的,应及时提供,确保受委托单位能够有效开展该领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6.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依法查处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履行法制审核责任。
7.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期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依法查处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属于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范畴的,应进行法制审核。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5.受委托单位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受委托单位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负责执法案卷整理归档并符合要求;主动接受委托单位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
案卷评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
7.受委托单位应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
执法相关制度。
8受委托单位应及时掌握有关委托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执法依据、执法标准、相关解释,以及行业动态、上级指示、工作要求,并定期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开展行政处罚工作的有关情况。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10.受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从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如有案件在委期限内没有办结,仅该案件可承接受委托权限依法继续办理,直至办结。)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两年由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司法局备案。
附件:委托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受委托单位(盖章):磴口县 委托单位(盖章):磴口县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高风 彭义荣
2023年9月1日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