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k_gxj/2023-05309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工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9-08 |
磴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按照食盐行业法律法规,根据《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巴商改〔2021〕1号),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检查、是否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是否将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是否使用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生产、加工食品、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采购、销售记录、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采购、销售记录、食盐零售单位是否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人购进食盐等内容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盐业企业仓储运营管理检查;
(二)食盐销售和产品质量追溯工作检查。是否存在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行为。
三、检查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令,2017年12月修订)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 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 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 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部委文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9号)附件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范条件》对定点企业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应依法处理。(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二)不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三)违反国家食盐专营管理政策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