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k_gxj/2023-05743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工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9-18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能源局: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成立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项目储备库。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应用的有关部署,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09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2023年首批示范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同步启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布局一批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减污降碳协同、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应用和推广,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绿色动能。
(二)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会同科技、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能源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扎实推进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建设,组织优质示范项目申报入库。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辖区项目储备、筛选、申报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对旗县工作指导。
(三)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源头减碳、过程降碳、末端固碳等3类12项申报方向、5项实施要求组织项目申报,不符合申报方向、 前期手续不齐备及其他相关要求的项目不得申报。
(四)在自治区央企示范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汇总推荐,不通过自治区推荐。
二、申报流程
(一)项目储备。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地区绿色低碳先进技术项目储备库,组织储备一批符合方向要求、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前期工作扎实、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引导项目实施主体扎实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前期工作。请认真、全面、准确填写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表(附件2),明确项目建设时序、投资计划建议等。
(二)项目初审。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在储备项目基础上,根据《实施方案》中的具体要求和规定负责拟申报项目初审,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三)汇总报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对通过初审项目进行汇总,于2023年9月22日前将项目申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资处),电子版材料请同步发送邮箱。
三、项目复核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对各盟市、各部门上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申报项目开展评审,并将第三方评审结果或专家评审意见交由有关部门复核,根据部门复核意见确定结果。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及部门复核结果确定示范项目推荐清单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项目管理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请各盟市、各部门按季度报送储备项目。
(二)各盟市要切实加强对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管,持续跟踪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完成情况、技术减碳效果等,对于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技术路线发生重大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要及时提出更新、调整、退出的相关建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各盟市实施情况开展评估检查,建立示范项目退出机制,并依法依规追究弄虚作假企业的责任。
五、经验推广
各盟市要及时总结示范项目建设经验,对于示范效果突出、商业潜力较大的绿色低碳技术和行之有效的支持政策举措,在本地区加大推广力度,并将有关经验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复制推广。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表
3.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项目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