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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k_sfj/2023-06700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司法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0-17
磴口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人:李晅 发布时间:2023-10-17 点击量:34 字体:

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1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依申请类)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磴口县司法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变更、注销的材料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变更、注销事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具备继续执业的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确定通过年度检查。
4.送达责任:对决定事项及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决定事项和年度检查结果向省厅报告和备案,并依法开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十一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二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法律援助行政给付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2.【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磴口县司法局1.受理责任:接受经济困难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申请。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辩护通知。2.审查责任:对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1)对公民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以及公、检、法机关辩护通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2)对公民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4.执行责任: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员,为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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