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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巴彦高勒镇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1-22
《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巴彦高勒镇 发布人:孙小雨 发布时间:2023-11-22 点击量:7 字体:

《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条例》

2023年11月1日起,《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条例》施行。

乌梁素海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乌梁素海的补给渠道、排干沟、河流、季节性沟渠的集水区域,上述区域包括所涉及的临河区、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的相关行政区域,东至乌拉特前旗与包头固阳县行政界线处,北至狼山及查石太山山脊线(分水岭),西至乌兰布和沙漠东部沙峰分水岭,南至黄河防洪堤及乌拉山山脊线(分水岭)。


原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谋划、协同推进,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

应当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围绕推进黄河流域生态文明示范区、防沙治沙模范区、现代高效农业集聚区、产业绿色转型先行区、乡村振兴样板区建设,统筹产业优化升级、污染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形成护山、节水、造林、改田、保湖、增草、治沙协同推进的综合治理新格局。


生态保护与修复

术,确县区人民政府位当: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加强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

加强乌兰布和沙漠、巴音温都尔沙漠、苏集沙地和阴山北麓风蚀沙化区等区域荒漠化、沙化土地的综合治理。

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

科学划分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

组织开展退化农用地生态修复,实施农田综合整治,加强盐碱地改良改造。

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保护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划定森林、草原、湿地(芦苇)防火区,规定森林、草原、湿地(芦苇)防火期,制定森林、草原、湿地(芦苇)火灾应急预案,切实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芦苇)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水行生管部门档

保障乌梁素海水域面积维持在合理区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市人民政府专门管理国构应当:

同有关部门制定乌梁素海藻类爆发预防治理方案,明确应急准备要求、应急处置措施和事后恢复等有关工作。

中人民政府协业市草医主管部门位当

建立流域鸟类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科研监测和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并采取救护措施。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沟渠、水库清淤疏浚工作。

苏市乡镇人民政府、假道打手处立

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本辖区内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离。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各级人民效府位于:

建立森林、草原、湿地(芦苇)防火责任制。

节水控水

乌梁素海流域水资源利用,坚持以水定绿、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乌梁素海流域内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市、旗县区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并符合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要求;地下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要求。

市,唯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节水标准和产业政策。

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

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全面提高农业节水效益。

促进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产业节水,小

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逐步扩大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

组织实施城乡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型器具,完善农村牧区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

市人民政府小厅政主管部门应当:

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节水奖励机制,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浓厚氛围。

污染防治

乌梁素海流域内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乌梁素海流域内河湖、沟渠的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乌梁素海湖心断面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指标。

市、旗具区人民政府应当

统筹协调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们做工业发水时企业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位当

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鼓励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项目,严格限制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限期关停列入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淘汰类项目。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立当

组织农牧、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控制农业污染源。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等技术,推广使用有机肥、高效肥、生物可降解农膜,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理、回收处置、综合利用废旧农膜、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根据流域生态保护需要,依法科学划定和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提升流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水平。

加强乌梁素海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秸秆、落叶等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发展格局。

事项

在乌梁素海湿地及其他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重要栖息地,禁止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流域心禁止从事

违法取用水资源;

围湖造地;

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在河湖、沟渠、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开(国)垦,排于白然湿地,永日恐湿地,水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破坏、侵占、毁损灌排渠(沟)道等灌区水利工程设施或者擅自移动和使用测流量水、水文水质监测、信息化等其他相关设施;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

丢弃农药、农药包装废弃物或者在水体清洗施药器械;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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