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k_sfj/2023-08250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1-22 |
各苏木镇、县直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提高至10%—20%,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三、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
(一)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采购比例阶段性调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60%。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各苏木镇、县直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和自治区部署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磴口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工作的通知.docx
磴口县财政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