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k_ggzyjyzx/2023-09434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2-07 |
评审专家现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评审专家管理制度,规范评审行为,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建设工程交易项目的评审专家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必须从自治区统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聘请,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向中心举报评标活动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四)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遵守中心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四)协助、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及中心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其他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投标公正评审有影响的人员;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招标人应按前款规定设定回避条件,禁止以其他各种理由排斥或限制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被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加评标,并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六条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规范
(一) 依法依规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二)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评标评审信息。
(三) 评标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
(四) 保持评标室环境卫生,爱护相关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开启、关停,损坏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及其他公物的,否则,造成设施设备毁损的,应照价赔偿。
(五) 评标评审专家不得在评标室外随意徘徊、与他人相互攀谈。
(六) 评标期间,评标评审专家不得随意走动、串岗。
(七) 评标评审专家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现场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考核实行“一标一评价”的方式,并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对评审专家开展考核工作,对违反评价办法的评审专家予以网上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