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k_tjj/2023-11260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统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2-27 |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告知书
尊敬的个体经营户户主:
您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全面摸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2024年1月1日起,普查登记工作将全面开启,届时,您需填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为方便您填报普查数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在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普查登记期间,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入户登记。
二、请您准备好相关证照以及收入支出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准确填报相关信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四、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您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您提供的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五、如工作中遇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或损害您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或自治区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
衷心感谢您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咨询电话:0471-6945585、6611638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471-6611707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8512113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邮箱:fgjc@stats.gov.cn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