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k_gaj/2021-04689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
国家保密局颁布2021年第1号令,印发了《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2013年《密级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规定》总则解析
总则对国家秘密鉴定的含义、适用范围、法律原则、执法主体等内容做出了详细界定。
含义: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别和认定的活动。
适用范围:
国家秘密鉴定的申请、受理、办理、复核、监督等。
法律原则:
国家秘密鉴定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结论准确。
执法主体: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纪检监察、侦查、公诉、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可以申请国家秘密鉴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秘密鉴定。
二、《规定》修订内容解析
相较于2013版,2021版《规定》从名称、结构和具体内容等方面都作出了重大“升级”。
修订前VS修订后
01
名称修改
《密级鉴定工作规定》修改为《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使名称更加规范。
02
结构调整
《规定》整体分为总则、申请和受理、鉴定程序、复核、监督管理和附则六章,使规定更成体系。
03
具体内容
在总则中,明确了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和鉴定依据,增加了负面清单制度,与信息公开条例、定密管理制度相衔接。
在申请和受理一章中,规范了申请鉴定的形式与内容要件,增加了不予受理情形,并明确受理期限。
在鉴定程序一章中,完善了征求机关单位鉴定意见的程序,将密级鉴定委员会设置修改为专家咨询程序,强调了机关单位的配合鉴定义务,增加了鉴定工作中不明确、有争议事项的处理程序。
在复核一章中,对申请复核的方式、申请复核材料要求、复核方法、复核结论、复核时限等加以规范。
在监督管理一章中,明确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提出具体保密措施和保密要求,增加定密监督条款,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鉴定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三、国家秘密鉴定与定密的关系
国家秘密鉴定并不等于定密,但与定密紧密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二者的关系,从鉴定依据、征求鉴定意见和监督管理方面作出了有效衔接。
01
将定密依据以及定密文件作为鉴定依据
《规定》第六条明确提出,国家秘密鉴定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保密事项范围和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文件为依据。第七条列举了不得鉴定为国家秘密的情形,与《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不得定密的条款保持一致。
02
将核实定密状况作为鉴定的重要内容
《规定》在鉴定程序一章中明确指出,受理鉴定申请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鉴定事项是否已经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变更、解密,及其时间,理由和依据,向鉴定事项产生单位进行核实。
03
将鉴定结论作为定密监督的重要支撑
《规定》第三十三条指出,国家秘密鉴定结论与机关单位定密情况不一致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机关单位予以变更或者纠正,对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2021版《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的修订出台是国家保密局贯彻落实依法治理工作原则、提升依法治密能力的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秘密鉴定工作、整体提升鉴定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国家保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