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k_gaj/2021-05116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
案 由: 关于建议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阶段的提案
提 案 人: 王晓宇
联系地址: 内蒙古硕泽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5714888836
电子邮箱:
附议提案人:
是否同意公开: 可
提案人建议办理单位:
审查意见: 同意立案,建议转公安局办理
内 容: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打击犯罪、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修复社会关系以及促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改造方面有显著的优势,而侦查机关作为打击犯罪的主力军和司法活动的启动者,对发挥和运用好该项制度起着重要作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意味着认罪认罚从宽贯穿于整个刑事诉活动中。从理论和制度设计上讲,越早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越有利于制度优势的发挥。
但在实务过程中,提案人发现大量涉及到认罪认罚案件都是始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阶段并没有很好的对该项制度予以适用,针对此种情况,对公安机关提出如下建议:
一、侦查机关要主动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并告知对其带来的好处,督促和教育犯罪疑人尽早认罪认罚。
二、在第一次讯时,侦查机关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含义和权利,讲明认罪认罚的好处并进行利弊分析,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解释,打消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后的顾虑。对不同诉讼活动阶段认罪认罚的好处进行比较,让犯罪嫌疑人明白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享有更多利益,越早认罪认罚越对自己有利。
三、侦查机关在移送起诉时,要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体现到起诉意见书中,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资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从宽处理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可以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宽从简处理,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利用好该项制度,一方面能节省司法资源,简化程序,另一方面也能督促犯罪嫌疑人更加主动的进行内心改造,从而减少再犯可能。
关于建议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阶段的提案答复意见
2019年10月21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巴彦淖尔市国家安全局、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乌拉特海关缉私分局下发了巴检会<2019>3号文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意见》。
从文件下发起,我局严格遵照执行文件精神,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主动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和认罪认罚的好处,给犯罪嫌疑人解释,打消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后的顾虑;在整个侦查阶段,督促和教育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在移送起诉时,起诉意见书上注明了认罪认罚情况。到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较好,取得的效果显著。
磴口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