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k_jtj/2021-05190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交通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磴口县交通运输局对《民法典》(第五分编 占有第二十章 占有)的解读
我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了《民法典》(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由赵耕副局长对进行了解读,解读内容如下: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五十九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