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dk_cjj/2021-05636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城建局 | 文 号 | 219 |
| 成文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
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试行),对城乡建设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一般不作为政务信息公开内容:
一、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及市场稳定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一律不予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将依申请视情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第4款:“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过程性信息和内部事务信息。
对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正常进行的,不予公开:如有申请,将说明理由。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有关统计资料,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正常进行的,不予公开;如有申请,将说明理由。在我局与其他行政机关或本系统内部行文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签报、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即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正常进行的,不予公开;如有申请,将说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第14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当事人要求本局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服务的,不予提供;如有申请,将说明理由。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五、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
涉及城乡建设系统的有关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不予公开。对信访、举报事项,我局将告知申请人相关内容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并引导申请人依法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对咨询类事项,我局将告知申请人相关内容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并视情况给予口头或书面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6条。
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
对申请人要求我局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的,不予提供;如有申请,将说明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中第(四)项明确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七、档案信息。
对已经移交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其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和本清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八、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或不存在的信息。
对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将如实告知申请人,如明确信息责任方,将提供告知服务。对不存在的信息,我局将明确告知申请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3项规定。
九、其他不予公开的事项。
具体指我局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依法依规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不宜公开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筹备方案、会议材料及党务政务活动方案及情况、领导讲话;按照组织人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不宜公开的信息;局财务预决算、收支审计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尚未公布的报告及有关情况;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尚未公布的报告及有关情况;局机关内部计算机通讯网络上存贮的敏感文件、资料、信息及数据,涉及全省及本系统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有关数据资料及不宜公开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他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工作流程、管理措施、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
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除上述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均可以公开。我局将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视情予以调整更新并及时公布。
本清单自2020年7月1日起试行。
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