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rzyj/2021-07989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9-20 |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在2021年1月1日施行。届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民法典》开启了中国民事法律新时代,它的诞生,将为呼应新时代下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驾护航
一、《民法典》中的自然资源管理
《民法典》是顺应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的重大立法实践,彰显了社会主义制 度优势。《民法典》着眼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全面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也将 成为自然资源领域今后长时期的法治引领和根本遵循,也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密切联系。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切实履行“两统一”职责提供了坚实的依据和保障。作为“自然资源人”,服务于自然资源领域,需对其中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有准确地把握。
(一)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同时,在物权编第二百九十四条和第三百四十六条、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中,都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提出了要求。“绿色原则”的确立,有力地促进了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也为依法追究各类损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二)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第七章在《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补充修改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该章的亮点是明确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并明确了赔偿损失和费用内容,为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制保障。
(三)丰富、完善了物权体系。《民法典》“物权编”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内容很多,《民法典》中的物权编编撰依据为《物权法》,主要包括物权保护体系的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确认以及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原则性规定等。 应重点把握好《民法典》中涉及自然资源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一些新精神、新要求、新内容。
1、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确立的重大公示公信制度,本次《民法典》贯彻不动产登记改革的精神,整合《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内容,并针对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一是统一了不动产登记机构。《民法典》物权编把所有涉及不动产登记的主体修改为由“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从立法上保证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二是“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三是增加利害关系人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中的义务。《物权法》赋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利,但未对其中的义务进行规定。为防止不动产登记资料被不当利用,《民法典》物权编增设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义务,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也保护了权利人的隐私。
2、明确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民法典》坚持贯彻落实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在《物权法》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增加第二百四十八条,明确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为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体现了国家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对促进海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3、完善农村集体产权保护制度。《民法典》衔接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制度。在原有的补偿基础上,增加了对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且明确“及时足额”支付。同时,在第三百六十一条和三百六十三条明确提出,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需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
4、充实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一是土地经营权“入典”,以物权化助力土地流转与融资。本次《民法典》吸取“三权分置”改革的成熟经验,顺应广大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新增了对土地经营权的规定。《物权法》中只认可承包经营权互换、出租和转包,且互换、转包都发生在本集体成员之间,而在《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三十九条至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可以看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其承包期内的土地使用权通过设立经营权的方式以转让、出资入股等方式给他人。通过订立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一方,也有权依法另行转让,以自己的土地经营权设立抵押权。同时,《民法典》物权编将《物权法》中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调整为土地经营权,并明确规定了经依法登记后全面的流转权能。土地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意味着其可通过交易实现其交换价值,也意味着土地经营权可成为抵押权的客体。因此《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九十九条不得抵押的财产中,删除了“耕地使用权”一项,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同时也澄清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对担保性质的规定。土地经营权的“入典”为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农村土地全面进入市场进行流转或者设立抵押进行融资,提供了坚实的权利基础和制度供给。二是完善住宅产权制度供给,实现“户有所居”。长期以来,我国在居住问题上一直强调“居者有其屋”。本次《民法典》通过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以及居住权“入典”,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了住房产权制度体系,为充分满足社会对于住宅的需求提供了法律与制度的便利。《民法典》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这解决了民众普遍关心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如何续期的问题。但续期费用如何缴纳和减免,暂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中将会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届时可予以关注。《民法典》在物权编新增“第十四章 居住权”专章,旨在构建更加合理的住房保障制度。在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中可以看到,居住权可通过合同或遗嘱的方式无偿设立,不得转让和继承。
居住权“入典”:一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和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如离婚双方,有房的一方可为无房的一方设立居住权,从而在保障其住房需求的同时保留了房屋的所有权;二是保障了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需求和权益,如收入菲薄的老年人也可以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特定机构,从而以相应的收入实现安度晚年。此外,“居住权”也为进一步创新住房保障制度提供了崭新的路径,为未来可能有限制的房屋投入市场创造条件。但是,“居住权”带来一系列便利的同时也带来挑战,比如:将房屋的居住权与所有权分离,设置居住权的房屋的自由处置将受到限制,这为房屋交易带来障碍,同时在房地产评估中应当如何考虑?新设居住权的房子,其入学权益、落户权益归谁所有?未来若开征房产税,该由居住权人缴纳还是所有权人缴纳?有人借“居住权”逃避债务,在房屋抵押、拍卖中将如何打上补丁……这一系列的问题,有待进行进一步解释。
二、如何落实和践行《民法典》
自然资源部门既要依法依规、正确设立和保障各项合法民事权利,同时要有效协调财产权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履行好监管、执法、督察等重要职责。
国家层面相关立法机构应以《民法典》出台为契机,尽快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指导意见或办法。在中央鼓励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创新、倡导发扬攻坚克难精神的新形势下,应允许和鼓励深圳等特区城市以及相关联城市,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全方位、封闭式大胆试点探索,建立相应的容错纠错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总结经验,为形成国家层面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的法律制度设计提供实践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