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k_yjglj/2021-09703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解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
近日,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通知》采访了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
一、问: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硝酸铵具有遇火、高温、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历史上,国内外曾多次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教训极其深刻。2020年8月4日,黎巴嫩贝鲁特港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造成至少190人死亡、6500人受伤,约30万人无家可归。2015年8月,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有800吨硝酸铵的危险货物堆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1998年1月,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硝酸铵溶液槽被油和氯离子污染而发生燃烧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58人受伤。1993年8月,深圳市清水河危险化学品仓库特大爆炸火灾事故中4号仓内大量硝酸铵燃烧爆炸造成15人死亡、200多人受伤。
我国是硝酸铵生产和使用大国,全国现有约40家硝酸铵生产企业,硝酸铵产能共计近700万吨,单厂最大年产能达80万吨,其中固体硝酸铵约占60%。国内硝酸铵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匹配不均,硝酸铵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等各环节涉及面广、链条长,安全风险高;在去年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组织开展的三轮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排查治理中发现国内硝酸铵生产企业普遍存在超量储存问题,且储存安全条件有待提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加强硝酸铵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管控,应急管理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研讨论证的基础上,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通知》,旨在坚决防范硝酸铵引发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一是强化硝酸铵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对硝酸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从业人员准入、硝酸铵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等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强调现有硝酸铵生产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固体硝酸铵产销量不平衡导致超量储存。二是严格硝酸铵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对硝酸铵生产工艺技术管理、被污染的硝酸铵(扫地料、“不合格”产品等)的回收处置等提出了要求,并且明确要求淘汰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三聚氰胺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除外);使用硝酸铵生产硝基复合(混)肥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合(混)肥抗爆性能强制检测制度。三是完善硝酸铵储存安全设备设施和管理措施。对固体硝酸铵库房、硝酸铵溶液储罐等储存场所和安全设施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要求。四是加强硝酸铵运输安全风险管控。对从事硝酸铵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事硝酸铵装卸作业的港口企业提出了风险管控要求。五是严格硝酸铵销售、购买环节管理。对硝酸铵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购买单位的销售、购买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六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分别对应急管理部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和海关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细化。七是提升硝酸铵安全技术标准。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硝酸铵安全管理相关标准规范,从设计建设、产品质量、防火防爆、包装、安全标签、运输安全等方面,提升硝酸铵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
三、《通知》对固体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储存环节安全风险管控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是否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答:《通知》对硝酸铵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储存固体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于固体硝酸铵库房:一是按甲类仓库设计,单层独立建造,采用封闭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设置甲级防火门窗。二是单个库房存储量应不大于500吨,库房周边50m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三是库房内须完善强制通风、远红外热成像监测报警、喷淋降温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库房外须设置火焰视频识别报警等安全设施,有关监测报警和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四是固体硝酸铵不得与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固体硝酸铵严禁与可燃物粉末、性质不相容的有机物及金属、强酸、强碱接触,严禁露天储存。五是固体硝酸铵库房内的动火作业要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要求,全程录像并至少留存一个月,不得在未清空的库房内实施动火作业。
对于硝酸铵溶液储罐:一是硝酸铵溶液储罐按照甲、乙类液体储罐建设。硝酸铵溶液罐组应单独布置,罐区周边安全距离要符合有关标准。罐组最大容量不超过1000m3,单罐最大容量不超过200m3。二是储罐须单独设置保温、降温设施,液位、温度、流量等参数应接入DCS系统并具备报警、联锁功能,储罐、机泵及管道等部位要严格控制洁净度,避免油类物质进入。三是硝酸铵溶液的储存温度应不超过145℃,浓度应不大于93%(质量),并定期检测pH值、浓度、有机物含量等参数,确保在正常范围内。四是硝酸铵溶液输送管路应有预防结晶堵塞的措施。
《通知》对硝酸铵生产和储存环节提出的相关要求适用于硝酸铵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硝酸铵进行生产的化工企业,不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四、《通知》对防范硝酸铵运输环节安全风险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通知》在硝酸铵道路运输环节主要提出了五个方面具体要求:一是承运硝酸铵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二是禁止硝酸铵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不得用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硝酸铵;三是在固体硝酸铵装车前应对车厢内残留的化学品、金属粉末、煤粉、木屑等进行清理;四是加强硝酸铵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五是加强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
《通知》在硝酸铵港口运输环节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具体要求:一是港口企业要落实“直装直取”的要求,港区不储存硝酸铵;二是港口企业加强与托运人、承运人信息沟通,提高硝酸铵装卸效率,减少硝酸铵在港停留时间;三是港口企业完善涉及硝酸铵的各类事故情景的应急准备工作。
五、结合落实《通知》要求,强化硝酸铵安全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硝酸铵固有危险性大,安全风险高,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严重后果。结合落实《通知》要求,对于强化硝酸铵安全管理,还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硝酸铵生产企业、硝酸铵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以及硝酸铵承运企业、硝酸铵装卸作业的港口企业、购买和销售单位等要认真贯彻新修订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标准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任责任,落实好《通知》各项要求,有效管控硝酸铵安全风险。
二是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硝酸铵安全监管涉及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形成合力,不断强化硝酸铵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强化宣传教育。针对硝酸铵的危险特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硝酸铵全生命周期中涉及到的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对硝酸铵危险性的认知,多措并举,构建有效的硝酸铵安全风险管控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