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登录杭锦后旗政务公开平台
索引号 hh_mzswwyh/2021-12126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民委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3
民委职责职能
发布单位:民委 发布人:孙 郁 发布时间:2021-03-03 点击量:16 字体: 大 中 小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一系列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当好旗委、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全旗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定全旗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五)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自治区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六)监督检查上级关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民族地区扶贫事宜,搞好有关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等方面的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政策。

(八)依法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检查全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收集翻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资料。

(九)主管全旗少数民族教育援助、扶持等有关事宜。

(十)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一)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十三)承办旗政府和上级民族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关闭 打印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