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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h_zfhcxjsj/2021-13409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住建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30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发布单位:住建局 发布人:高文曦 发布时间:2021-12-30 点击量:3 字体:

政务服务事项“一本通”清单

事项名称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事项编码

111528270117613667400018000200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委字[2013]870号)

实施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该民用建筑项目可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该民用建筑项目可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法人 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3

结果名称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标准


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2.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授权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政府批文、发改委批文 4.建设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建筑面积估算核验表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申请表 7.承诺书8.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申请9.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0.基础平面布置图(单栋)11.图纸设计总说明(单栋)12.首层平面图(单栋)13.基础剖面图

容缺受理

办理流程

受理  审查  决定  办结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审查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通办范围

全旗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地点

杭锦后旗陕坝镇河套大街政务服务局四楼住建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78-6627597

监督投诉电话

0478-6627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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