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h_czj/2021-13866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
李文舟代表:
按照旗政府办批转的旗人大代表《关于集镇污水处理厂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建议》(51号),经我局与相关部门了解,并结合我旗实际,做出如下答复:
1.向居民等自来水用户收取,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可以在享受污水处理的乡镇居民、商铺及企业的自来水水价中收取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标准应经过价格管理部门批准。
2.通过相关部门向上争取运行费用奖补资金,建议乡镇污水处理厂加强管理,提高处理污水标准,争取使出水水质达到国家运行费用补贴的标准。
3.通过上述方法后,污水处理运行费用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旗政府申请将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