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h_fzhggwyh/2021-01476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全旗经济形势,提出全旗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建议和措施办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向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
(二)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研究拟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金融管理机构负责推进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参与安排全旗财政性基础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参与提出国家、自治区、市拨款建设项目和全旗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意见;规划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布局,审查转报大中型基建项目。
(五)推动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参与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研究审定全旗区域经济合作及西部大开发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我旗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和实施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承担全旗对外开放、经济协作工作。综合协调全旗乡镇的规划和发展工作。
(六)统筹规划全旗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机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按照国务院及自治区、市、旗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基础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中央、自治区、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并对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建议,引导民间投资。指导全旗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参与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参与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协调全旗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做好与全旗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全旗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旗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问题。
(八)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旗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九)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衔接平衡,参与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建议及措施。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负责研究提出全旗能源开发战略和政策建议,拟订能源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和旗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全旗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一)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国民经济动员政策、规划、计划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协调和组织实施全旗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参与拟订全旗交通运输及能源发展的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统筹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按规定权限管理交通、能源和重大铁路、民航等基本设施项目建设。
(十四)承担全旗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等行业的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转报全旗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全旗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开展全旗能源对外合作。负责监测分析全旗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负责提出全旗落实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的调控对策;建立全旗价格监控、预测体系,进行价格动态分析、预测、监测、预警和报告工作;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管理体制和市场价格调控机制,参与研究和协调与价格有关的其他调控工作。
(十六)负责全旗价格管理和收费管理工作。按《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权限,制定和报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国家行政、事业机关收费;负责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年审制度。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粮食流通、储备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旗粮食宏观调控、粮食供需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现代粮食流通发展规划和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建议。承担全旗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负责旗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负责全旗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订全旗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旗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重要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