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h_zrzyj/2022-04342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6-29 |
杭锦后旗自然资源局标准化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一)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四)
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五)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九)
建设工程验线审核
(十)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
(十一)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十二)
临时用地审批
(十三)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许可
(十四)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
(十五)
其他行政权力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十六)
标准化服务指南(一)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类型名称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名称
条目
1.《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四、五、六条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6.《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一)拟使用已合法批准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的项目
1.用地单位申报表(附件1)、政府批复文件;
2.规划条件书、红线图;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拟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1.用地单位申报表;
2.政府批复文件;
3.旗县区自然资源局或分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
4.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数据库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5.有资质的设计院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6.选址研究论证报告,附专家论证意见(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7.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提供);
8.环境评估报告(重大项目提供)。
9.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基本农田
补划方案(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10. 踏勘论证意见、节地评价报告、同意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文件、同意占用水源地保护区文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11. 工业园区批复文件(工业项目需提供)
(三)拟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1.用地单位申报表、政府批复;
2.旗县区自然资源局或分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
3.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数据库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4.有资质的设计院出具的土地勘界图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
5.选址研究论证报告,附专家论证意见(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6.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需提供);
7.环境评估报告(重大项目需提供);
8.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基本农田
补划方案(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9.踏勘论证意见、节地评价报告、同意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区文件、同意占用水源地保护区文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10.工业园区批复文件(工业项目需提供)
承诺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标准化服务指南(二)
事项名称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类型名称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名称
条目
1.《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内自然资规字〔2020〕4号),包含附件1-4;
2.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和《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巴自然资字〔2021〕30号。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采矿权新立
1.非油气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提交原件,附电子报盘)。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3.已处置过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提交以下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价款确认文件、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提交复印件)。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提交原件)。
7.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8.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地质资料意见表(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9.三叠图:应提交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提交原件)。
10.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提交原件)。
11.旗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意见(提交原件)。
1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仅限于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情形,提交原件)。
13.勘查许可证(仅限于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探矿权人变更的情形,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1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限于外商提出申请的情形,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15.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仅限于煤炭采矿权或外商申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新版)》中限制性矿种的情形,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16.申请人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仅限于涉及重叠的情形,提交原件)。
采矿权延续
1.非油气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提交原件,附电子报盘)。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等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价款确认文件、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采矿权使用费缴纳票据等材料。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4.剩余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限于未提交过方案或方案已超出有效期的,以及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有效期的情形)(提交复印件)。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提交原件)。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提交原件)。
8.旗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意见(提交原件)。
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采矿权注销
1.非油气采矿权注销申请书(提交原件,附电子报盘)。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等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价款确认文件、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采矿权使用费缴纳票据等材料。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4.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提交原件):关闭矿山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土地复垦利用情况或者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情况、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内容。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提交原件)。
6.旗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意见(提交原件)。
采矿权转让变更
1.非油气采矿权转让申请书、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提交原件,附电子报盘)。
2.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等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价款确认文件、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采矿权使用费缴纳票据、资源税缴清证明等材料。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4.剩余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提交原件)。
6.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提交原件)。
7.采矿权转让合同(提交复印件)。
8.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提交原件)。
9.旗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意见(提交原件)。
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限于受让人为外商的情形,扫描原件,提交复印件)。
11.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仅限于涉及国有资产企业转让变更的情形,提交原件)。
12.受让人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仅限于涉及重叠的情形,提交原件)。
承诺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标准化服务指南(三)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类型名称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名称
条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1.权属来源(《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或《自治区的批复文件》)
2.规划选址意见函、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划红线图
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注:用2000坐标)
4.土地估价报告书
5.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发展和改革局委员会文件《关于xx工程建设核准的通知》
6.拆迁局净地证明文件
7.巴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xx项目认定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函和批复;
8.城市棚户区改造协议书
9.其他相关文件(如会议纪要等)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1.用地申请;
2.申请用地机构资格证明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
4.土地权属复核文件
5.涉及新增占地的提供征收转用批准文件;
6.涉及使用原国有土地的提供国有土地收购协议、原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注销材料,涉及国有资产的提供国有资产处置批复;
7.协议出让价格审核材料;
8.宗地图。
承诺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标准化服务指南(四)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类型名称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名称
条目
1.《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本)
3.《划拨用地目录》
第五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1.用地申请;
2.土地使用单位(法人)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权属文件(自治区批复文件、政府收回文件);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宗地图;
5.规划图、土地规划现状图;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承诺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标准化服务指南(五)
事项名称
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类型名称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名称
条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1.用地单位申请;
2.原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
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图;
4.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
5.土地使用单位(法人)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人身份证复印)
6.原规划审批部门同意调整规划出具的规划条件书、红线图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标准化服务指南(六)
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类型名称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名称
条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一)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1.建设单位申报表(附件2);
2.发改委或经信局的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用地红线图;
4.土地批复文件及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用地红线图电子版、加盖审核章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平面图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
(二)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1.建设单位申报表;
2.发改委或经信局的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用地红线图;
4.土地批复文件及划拨决定书。
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用地红线图电子版、加盖审核章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平面图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
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标准化服务指南(七)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类型名称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名称
条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1.建设单位书面申请;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电子版、纸质版)。
3.日照分析报告(需要时提供)。
4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承诺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标准化服务指南(八)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类型名称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名称
条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建设项目)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附件3);
2.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蓝图;
3.人防手续(民用建筑类需提供);
4.日照分析报告(需要时提供);
5.土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电子版扫描件1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建设项目调整)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附件3);
2.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蓝图;
3.人防手续(民用建筑类需提供);
4.日照分析报告(需要时提供);
5.土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电子版扫描件1份)。
(三)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道路类)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附件3);
2.方案设计文件;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管线类)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附件3);
2.方案设计文件。
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标准化服务指南(九)
事项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类型名称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名称
条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主审材料:
1.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
2.政府审批批复/集体土地使用证。
3.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非主审材料:
1.镇、村、社意见。
2.四邻签字(需要时提供)
农村宅基地审批已移交镇政府审批
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标准化服务指南(十)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验线审核
类型名称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名称
条目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四条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1.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附件5);
2.现场规划公示牌照片;
3.建设工程拔地确位钉桩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标准化服务指南(十一)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
类型名称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名称
条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主审材料:
1.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符合当地统一坐标系统要求的实测现状图及其电子文档或《市政工程竣工核实测绘成果报告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批准的详规蓝图纸质及电子文档;
3.批准的造型图纸质及电子文档、造型批复意见;
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等);
5.测绘单位承诺书;
6.测绘科备案通知书。
说明:第2、第3、第4提供复印件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非主审材料:
1.核实申请表(附件6);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复印件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承诺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标准化服务指南(十二)
事项名称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类型名称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名称
条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2.《内蒙古自治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第六条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7-1);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附件7-2);
3.《巴彦淖尔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附件7-3);
4.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单位法人证书)和相应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证书必须是副本,且是年检合格以后的并有年检章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有测绘资质的,需提供测绘资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法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或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7.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用于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或党政机关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须提交相关部门的申请,经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标准化服务指南(十三)
事项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类型名称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依据
名称
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1、占用集体土地的,提供临时用地使用合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2、涉及占用林地、湿地、草地的附具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3、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4、临时用地审批表;
5、土地勘测地类面积表及宗地面积量算表、宗地图;
6、建设项目中标合同,采矿,地质勘察许可证复印件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标准化服务指南(十四)
事项名称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许可审批
类型名称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依据
名称
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1.申请人申请(转让、出租需双方共同申请)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划拔批准通知书、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3.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产权证明
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需买卖双方提供转让协议书;出租的,需提供出租协议
5.规划部门的规划审查意见及规划条件,改变用途的由申请人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改变规划
用途书面意
6.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
7.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8.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9.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份件;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
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涉及法院判决的,提交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1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标准化服务指南(十五)
事项名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审批
类型名称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依据
名称
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二条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批表
2.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批复
4.法人身份证及村社证明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6.村社会议记录
7.土地租赁协议
8.涉及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原件1份
9.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含所附红线图)1 份,
10.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有关立项文件1份码。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标准化服务指南(十六)
事项名称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类型名称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依据
名称
条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承诺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