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h_sdqz/2022-07407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三道桥镇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9-24 |
根据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杭锦后旗义务教育学校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及旗人社局相关通知,为了进一步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更好地发挥奖励性津贴的激励作用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事业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以提高干部敬业爱岗精神为核心,以促进干部绩效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打破平均主义分配办法,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公平合理,按劳分配,兼顾平衡、略有差异”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发放的原则。
3、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三道桥镇在编在岗事业人员20人。
四、 总体分配方式
202年奖励性绩效总额为336296元,1-6月份168148元,7-12月份168148元。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20人按绩效总量公式算出个人绩效。
五、其他相关规定
1.按照杭锦后旗《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管理的通知》(杭人社字[2017]57号)文件精神。
(1)凡一个年度内离开工作岗位累计超过6个月的干部职工,包括请病(事)假、脱产学习,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擅自借调(用)出原单位的干部职工,停发全年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2)连续事假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按实际请假时长按月折算扣除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2.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不发当年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3.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受国家机关处理及其他原因停发工资的,同时不发当年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4.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发当年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5.法定婚假、产假、丧假、因公致残及其他本文未涉及的情况按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