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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h_zfhcxjsj/2022-07533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住建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10-05
关于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告
发布单位:住建局 发布人:高文曦 发布时间:2022-10-05 点击量:31 字体: 大 中 小

广大居民用户、生产经营单位:

燃气安全连着千家万户,事关公共安全。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自治区城镇燃气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要求,现就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公告如下:

所有从事燃气经营、充装运输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或从业资质;严禁任何个人(个体工商户)未经许可从事液化石油气销售,或违法储存、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烟道、燃气连接管、气瓶等设施设备。

在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高层民用建筑,应该采用管道燃气供气,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者高层民用建筑供应瓶装燃气、不得使用电梯运输瓶装燃气。

燃气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检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可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其暂停供气。

瓶装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充装、瓶装燃气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检验燃气气瓶,不得为过期未检验的气瓶、不合格气瓶和报废气瓶充装燃气:(二)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充装燃气、抽取残液;(三)对出站的燃气气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充装标签,并发放安全使用说明。没有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或者标签不清晰、不规范的气瓶不得出站;(四)置备满足供气需求的自有燃气气瓶,保证所充装的气瓶经营、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湖,对超过使用期的气瓶进行回收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五)充装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燃气,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或者擅自加入其他危险化学品;(六)不得从燃气槽车直接向燃气气瓶充装燃气、向其他燃气槽车倒气或者使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七)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燃气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八)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燃气用户应当正确使用管道燃气自闭阀、燃气气瓶减压阀等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的燃气气瓶、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照要求进行更换,应使用带有熄火保护装置及有3C认证的燃气具、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鼓励使用金属波纹管;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七)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八)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九)在设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十)拆卸、改装、加热、摔、砸燃气气瓶,或者倒置、横卧使用燃气气瓶;(十一)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民用建筑内放置瓶装燃气设施和气瓶,使用瓶装燃气;(十二)转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十三)自行涂改燃气气瓶检验标识、识别标识,拆修瓶阀、附件;(十四)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十五)购买和使用非法充装、非法经营的瓶装燃气;(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应设有专用气瓶间,气瓶间内应安装燃气泄露报警器。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管道敷设、打桩、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报告。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478-6622253        

 邮箱:hhcj2253@163.com

    

 

                                                                    杭锦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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