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h_mzswwyh/2022-10734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民委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13 | 发布日期 | 2022-12-1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委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原则是:有效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规章制度;科学管理、精细分工、明确责任,简便高效。严格执行政府信息依照法定要求主动公开,落实政务信息“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二条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目标是:
(一)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公开体制机制;
(三)加强政务公开管理,提升政务公开质量,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二章 要求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民委党组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第四条 遵守“专人负责、官方平台发布”的原则,各有关单位要落实专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民委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依据《民委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六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试点领域、领域二级分类、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咨询、投诉电话(热线电话)等要素。
第七条 严格按照《民委政务公开目录清单》中发布信息说明、更新频率说明等指导意见,进行政务信息发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监督监测和第三方评估。
第三章 目录调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调整政务公开目录清单: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试点领域、领域二级分类、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九条 涉及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民委需填写《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调整申请表》(样表见附件)报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四章 附录
第十条 本制度由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