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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h_edqz/2023-03286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二道桥镇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7-24
杭锦旗社会救助工作操作方案
发布单位:二道桥镇 发布人:高 锋 发布时间:2023-07-24 点击量:5 字体: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推进我旗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操作方案。

        一、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认为符合条件的我旗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受申请人委托,由嘎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苏木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同时出具受理通知单、补正告知单、审核未通过告知单等。 

  (二)入户调查。苏木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认为符合入户条件的,委托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根据核对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嘎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下,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逐一入户调查,并由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对长期居住(公民离开原住地,且连续在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为长期在旗外居住)在旗外困难家庭的核查,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将需核查的材料报旗民政局,旗民政局以公函的形式委托经常居住地的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开展入户核查,最后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根据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反馈的核查结果,结合原居住地的资产情况综合认定。 

  (三)审核审批。苏木镇人民政府是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对申请人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应做出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开展民主评议。 

  (四)公示。严格执行审核中“一榜公示”和审批后“长期公示”制度。“一榜公示”的内容为拟救助人口、拟救助金额和核查结果等。“长期公示”的内容为家庭成员、保障金额和保障类别等。苏木镇、嘎查村(社区)两级要通过政务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电子屏等,或通过杭锦旗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 

  (五)民主评议。苏木镇人民政府对公示有异议的开展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苏木镇人民政府根据表决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苏木镇应建立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嘎查村(社区)“两委”成员、熟悉嘎查村(社区)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嘎查村(社区)居民代表组成,可依据实际参评人数确定民主评议小组人数为5-15人。 

  (六)资金发放。资金暂由旗民政局通过“一卡通”程序代发。苏木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审批决定后,根据旗民政局每月15日前各系统结转的统计报表,在每月20日前将下月需发放资金的清册名单及“一卡通”系统审核报旗民政局。旗民政局对相关数据汇总后,于25日前将发放清册名单报送旗财政局,旗财政局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一卡通”。同时旗、镇两级在资金发放的每个环节都要保留工作记录和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工作 

  (一)户籍 

  具有杭锦旗户籍,持有农牧业户籍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持有非农牧业户籍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重病重残、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2.不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和强制戒毒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3.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单人户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全旗城乡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三级)、重病患者;已脱离家庭且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及其军烈属。 

  4.所需材料。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诚信告知书;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应提供申请前12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费用发票单或医疗机构报审单复印件;残疾人应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在校全日制就读的高中(含高中、职业技术学校)以上的学生,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原件;人户分离家庭,应提供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原件(证明材料原件应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有固定工作的,应提供所在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缴纳的社会保险单、住房公积金缴费单、养老保险缴费单、医疗保险缴费单复印件;申请前12个月社保领取情况;上年度国家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统一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直接核查;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方面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和实物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三四轮车)、房产(包括在旗内及旗外拥有的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产)、债权、商业保险、高档艺术品、收藏品以及其它有关财产。具体认定条件为: 

  1.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和公司企业注册资金等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4倍的; 

  2.家庭成员无商业用房; 

  3.家庭成员无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4.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及大型农机具(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三四轮车)的; 

  5.无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三)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以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 

  1.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收入计算。 

  种植收入按拥有耕地面积和扩展耕地面积、种植作物种类、平均产量、价格、种植成本等因素测算,也可按照不同耕地(水浇地、旱地等)平均收入测算,具体测算方法及其中的变量,各苏木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然灾害情况、盐碱地情况、商情情况自行调整价格),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确定。 

  经营大棚家庭年收入,以实际经营收入计算,但不得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2.务工收入计算。 

  可以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的,以工资收入证明为准计算个人收入。 

  务工人员不能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的,其个人年收入为: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9个月×97%。 

  对突发重病、意外伤害个人年收入计算: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申请前12个月内实际打工月数,但不得超过9个月)×97%。 

  耕地面积、养殖数量较少且夫妻双方都有劳动能力的,一方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计算个人收入,另一方按务工人员计算个人收入,未婚有劳动能力的子女(上学的除外),按外出务工人员计算个人收入。其经营性收入明显低于同等劳动能力务工收入的统一按劳动力系数测算其务工收入。 

  3.农村养殖业年收入核算。 

  根据牲畜出栏率,扣除养殖中各项投入后,其家庭年收入为:实际养殖头(只)分别乘以上年度每头(只)纯收入。 

  (1)核定每头(只)牛、驴、羊、猪、鸡等年纯收入核算标准:牛2000元,马1000元,驴1000元,羊150元,猪800元,鸡50元; 

  (2)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经营必需的牛、马、骡、驴不计入收入;用于家庭基本生活必需的牛、羊、猪、鸡(鹅)不计入收入,家庭基本生产、生活必需品之外的牲畜计入家庭收入,计算标准为:用于市场经营的牛、马、骡、驴1头起算;羊11只起算,猪2头起算,鸡(鹅)21只起算); 

  (3)养鱼、虾、螃蟹等家庭年收入:实际养殖亩数×上年度每亩纯收入。 

  4.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难以准确核查,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常年外出务工人员收入。 

  5.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如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如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草场经营权,征地、拆迁、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租土地、草场经营权、征地、拆迁、出租或者出让房产的,以实际费用计算,但不得明显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6.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扶、抚)养费,离退休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养老保险(国家的基础养老金除外)、国家各项惠农补贴等转移性收入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赡(抚、扶)养费收入: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裁决、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判决的赡养费下列方式计算。 

  (1)子女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务工的,付给父母年赡养费为: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8%; 

  (2)子女无稳定收入,在城镇务工的,付给父母年赡养费为: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9个月×9.1%; 

  (3)子女有稳定收入,在城镇务工的,付给父母年赡养费为: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9个月×9.5%; 

  (4)子女从事养殖业经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付给父母年赡养费为:个人劳动力系数×最低工资标准×9×15%; 

  (5)子女家庭有正在使用机动运输车辆的,付给父母年赡养费为: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20%; 

  (6)子女是财政供养人员和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付给父母年赡养费为: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12%; 

  (7)子女为单独成年人付给父母年赡养费为: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20%; 

  (8)离异家庭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法律文书中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文书执行。无法律文书的,扶养费按个人年收入的20%给付; 

  (9)子女从事其他行业的,参照上述类似标准核定赡养费; 

  (10)同一个子女,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费。 

  7.父母或子女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1)父母或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有患重特大疾病、残疾的; 

  (2)父母或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计算前12个月患有慢性疾病且自付费用在6000元以上; 

  (3)父母或子女目前享受低保、特困救助的; 

  (4)父母或子女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指两年义务兵); 

  (5)父母或子女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6)父母或子女为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强制戒毒人员; 

  (7)九年义务教育及本科、专科和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8)家庭有两名及以上在读大学(含研究生)的,择校就读的除外。 

  8.下列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1953年以前入党的老党员享受的补助金; 

  (2)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护理费和伤残保健金; 

  (3)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和见义勇为等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5)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6)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款物; 

  (7)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8)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 

  (9)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 

  (10)老龄津贴; 

  (11)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费; 

  (12)家庭成员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部分; 

  (13)妇女在哺乳期间一年内不计算个人收入(有固定工资的除外); 

  (14)刑满释放人员,6个月内不计收入。 

  以上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相关数据将随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人均消费支出及市场价格同时调整。 

  (四)诚信告知认定 

  1.诚信告知对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及相关人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人员等。 

  2.诚信告知程序。在居民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时,苏木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指导其认真阅看《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被告知人如有阅读和理解障碍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可通过诵读和解释帮助其了解《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内容、含义和失信后果。然后由被告知人逐人签署并按要求加按指纹,一式二份,一份交本人、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中并长期保存。被告知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承担;其他被告知人无法自行填写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家庭成员或嘎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3.失信行为认定。通过入户核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告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失信行为: 

  (1)虚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口变化情况、家庭成员健康、教育、婚姻状况以及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情况,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2)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4)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机械、土地、牲畜、房产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 

  (5)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6)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实的; 

  (7)其他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 

  4.失信行为处理。苏木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认真梳理核实实施社会救助过程中发生的社会救助失信行为。发现申请人及在享人员有失信行为的,要立即中止办理相关业务,5个工作日内,认真填写《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并收集整理失信行为涉及的电子图像、数据或音视频信息,形成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通过苏木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属实的报旗民政局,旗民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将失信人员在全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记录,并将《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逐级报至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同时要将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作为永久档案留存。 

  (五)健康认定 

  1.重特大疾病的认定。重特大疾病是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简称《规范》)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4〕94号)中的重特大疾病规定范围内的疾病,具体包括: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终末期肾病(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脑梗死;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瘫痪(永久完全);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严重多发性硬化;严重的Ⅰ型糖尿病这;甲亢;终末期肺病;严重心肌病;重症肌无力;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28类疾病。 

  2.慢性病的核定。参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城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呼吸系统疾病(3种):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循环系统疾病(5种):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系统疾病(4种):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慢性胃炎、慢性胆囊炎;泌尿系统疾病(3种):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和造血系统疾病(6种):再生性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慢性骨髓炎;内分泌系统疾病(5种):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代谢疾病(1种):糖尿病;风湿性疾病(2种):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神经疾病(5种):脑血管病、普通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肌无力;精神疾病(3种):精神分裂症、癫痫、抑郁症;妇科疾病(3种):慢性宫颈炎、慢性盆腔炎、慢性乳腺炎;其它(6种):顽固性皮肤病(银屑病、白癜风、硬皮病)、结核、股骨头坏死、强直性脊柱炎、布鲁氏杆菌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属于以上病种范围的其它特殊慢性病,如个人负担过重,经入户调查人员认定后,可视为长期慢性病病种。 

  3.残疾核定。依据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劳动力系数的确定。个人劳动力系数依据年龄、残疾程度、重特大病、慢性病等综合因素确定。 

  5.动态管理。全面实行“两报告、两复核”制度,苏木镇人民政府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6.定期报告。坚持定期报告制度原则。低保家庭要定期向苏木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家庭成员从业变化情况。定期报告方式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现场签到方式或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手段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现场签到的,可采取影像采集等信息化手段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三级)、老年人等特殊对象可采取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人员上门采集信息等方式进行定期报告。在报告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不主动报告的,不予继续保障,停保6个月后方可按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重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停保期间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具体为:A类保障对象家庭每年12月1日到12月15日期间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报告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就业变化情况;B类保障对象家庭每年报告2次,分别为6月1日至6月15日和12月1日到12月15日期间,C类保障对象家庭每年报告4次,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 

  7.定期复核。苏木镇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对象报告情况,及时开展核查工作,根据核查结果按程序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工作。 

  8.近亲属备案制度。对已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嘎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苏木镇(管委会)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备案,作为重点核查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批等事项的旗级民政部门及苏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9.补差标准。通过综合认定纳入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根据核定的家庭收入,按照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月人均补差金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予以补助。 

  (六)特殊困难家庭核减收入的计算办法 

  认定前十二个月内,农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下列情形予以核减年收入。 

  1.家庭成员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包括精神、智力三级)、重病或瘫痪在床的成员,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照顾,且没有花销医疗费用的特困家庭。 

  农村家庭年收入计算核减金额为: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3×重病或重残人数; 

  城镇家庭月收入计算核减金额为: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3×重病或重残人数; 

  2.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 

  农村家庭年收入计算核减金额为: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2×未成年人数。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月收入计算核减金额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2×未成年人数。 

  (七)核减家庭刚性支出计算办法 

  有下列情形的困难家庭,费用支出在家庭收入计算中予以核减: 

  1.认定前十二个月内,农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予以核减,具体核减办法为:一是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重残(包括精神智力三级),需其成员照顾的特殊家庭,因病住院及门诊治疗费用,未在医疗机构报销的,按50%予以核减;最高不超过10000元。经过医疗机构报销的,按自付部分予以核减,核减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全部核减,以外按30%予以核减,但最高核减不得超过20000元。二是家庭成员中有患有慢性病、三四级残疾、不需要家人照顾的,因病住院及门诊治疗费用,未在医疗机构报销的,按50%予以核减;最高不超过6000元,经过医疗机构报销的,按自付部分予以核减,核减费用在6000元(含6000元)以内全部核减,以外按30%予以核减,但最高核减不得超过10000元。 

  2.认定前十二个月内,城市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核减,具体核减办法为:一是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重残(包括精神智力三级),需其成员照顾的特殊家庭,因病住院及门诊治疗费用,未在医疗机构报销的,按50%予以核减;最高不超过10000元,经过医疗机构报销的,按自付部分予以核减,核减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全部核减,以外按30%予以核减,但最高核减不得超过20000元。二是家庭成员中有患有慢性病、三四级残疾、不需要家人照顾的,因病住院及门诊治疗费用,未在医疗机构报销的,按50%予以核减,最高不超过6000元;经过医疗机构报销的,按自付部分予以核减,核减费用在6000元(含6000元)以内全部核减,以外按30%予以核减,但最高核减不得超过10000元。 

  3.在校专科生、高中生、学前教育的学生每人每年核减收入3000元,在校本科生每人每年核减收入5000元,享受教育救助的不再核减。 

  4.月工资收入在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含)以下的,且签订劳动合同的家庭,就业成本每人每月核减金额为: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0%。 

  5.车祸(有责任人)、吸毒、自残、打架斗殴等情况,新农合或医保部门按规定不予报销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核减范围。 

  (八)在享困难家庭提高救助水平计算办法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未成年人、老年人,通过提高补差金额,从而提高这些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但不得超过低保标准。 

  1.重病、重残和多重残疾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50元; 

  2.未成年人、老年人每人每月提高150元; 

  3.一户多残家庭,每位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以上3项家庭中有情况重复的,只提高一次家庭补差金额。 

  (九)劳动力系数的确定 

  个人劳动力系数依据年龄、残疾程度、重特大病、慢性病等综合因素确定。(附件1:《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城乡低保对象劳动力系数代码表》)。 

  三、特困人员综合认定 

  (一)户籍及认定条件 

  具有杭锦旗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因病无法劳动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被认定为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不计入)。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鄂府发〔2014〕92号)有关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5.终止供养。是指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的;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学业期满,终止救助供养待遇。 

  6.终止供养程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特困人员定期复核工作。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要配合做好定期复核工作,发现不再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核准。定期复核每年不低于1次。 

  7.终止供养公示。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其所在嘎查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8.终止供养决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木镇人民政府从次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9.终止后的其它救助。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它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10.提供材料。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诚信告知书;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造成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证复印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证明(如低保证、残疾证、诊断书等复印件);缴纳的社会保险单、住房公积金缴费单、养老保险缴费单、医疗保险缴费单等复印件;申请前12个月社保领取情况、上年度国家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统一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直接核查;最近免冠一寸照2张;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方面证明材料。 

  (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1.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划分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O39-2013)等有关标准,一般依据能否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6项指标都能自主完成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至3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含)以上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苏木乡镇,苏木乡镇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3.需要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特困人员供养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1张,并如实填写《杭锦旗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定表》。材料齐全后,到旗人民医院进行自理能力评定,评定结束后,将所有材料报回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4.审核审批。苏木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评定结果,需要护理的,协调所在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护理服务人员签订《杭锦旗旗特困人员护理协议》,审核无异议的 

  作出审批,并按月将护理补贴资金发放到护理人员手中,对不符 

  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5.救助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保障。 

  (2)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照料服务;对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提供住院期间的照料服务。 

  (3)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保障措施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全额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委托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鄂府发〔2013〕61号)有关规定减免或补贴,不足部分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5)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建设部门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特困人员住房为危房或者因灾倒塌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入住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其住房救助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统一使用,主要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房或者维修改造支出。 

  (6)提供教育救助。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6.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优先将其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7.资金发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供养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的方式于每月10日前存入到供养对象的银行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供养资金,由旗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8.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动态管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机构应及时向苏木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苏木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重新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适时调整自理能力类别,同时每半年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护理人员进行服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符合要求的,可以继续进行护理服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终止护理服务,并另行协调护理服务人员为其护理服务。 

  9.档案管理。加强特困人员档案管理,城镇特困人员档案与农村牧区特困人员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实行“一户一档”,纸质档案应与电子档案统一。特困人员档案按照《杭锦旗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特困人员救助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整理。包括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书、申请特困人员供养诚信声明及授权核对委托书、特困人员供养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表、审核公示表、审核审批表、动态复核表、不予批准决定书、终止特困人员供养公示、终止特困人员救助书面告知书、特困人员救助长期公示表。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认定意见表、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等。 

  此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文件与该方案不一致的,以该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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