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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7-27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
发布单位:自然资源局 发布人:吴 晶 发布时间:2023-07-27 点击量:4 字体: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灾情上报管理工作,为各级领导准确、及时地了解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并及时有效地组织做好抢险救灾,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由汛期地质灾害值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负责。

二、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逐级上报。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三、旗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要迅速进行处置,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隧道、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当接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须逐级速报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事态紧急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厅、自然资源厅,并可抄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旗县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盟市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事态紧急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应急厅,并可抄报自治区相关部门。

四、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后果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有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五、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大型(I级)、大型(II级)、中型(II级)、小型(IV级)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六、汛期值班人员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情况,按时填报地质灾害报表,并经领导审查后,将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

七、汛期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对地质灾害灾情隐患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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