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h_zrzyj/2023-03534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7-2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个人)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3、询问记录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完税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企业)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询问记录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个人自建)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3、询问记录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施工许可证500㎡以上提供
7、权籍调查报告、测绘报告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企业自建)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询问记录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施工许可证500㎡以上提供
7、权籍调查报告、测绘报告
7、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商品房-大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询问记录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7、规划核实意见表
8、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公建移交协议)
9、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10、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11、测绘报告
1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询问记录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预销售许可证(开发企业办理时提供)
8、测绘报告及明细
9、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10、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11、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1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4、询问记录
5、抵押权变更协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变更明细表)
6、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抵押权登记(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用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书)
4、询问记录
5、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6、抵押权变更协议
①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②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7、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最高额抵押权变更,抵押权人提供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抵押权登记(转移)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用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书)
4、询问记录
5、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6、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①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抵押权首次登记(个人)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用土地使用证)
4、询问纪录
5、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6、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抵押权首次登记(企业)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询问笔录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用土地使用证)
5、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6、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7、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询问记录
5、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6、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表(平房提供)
7、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询问记录
5、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表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交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6、实地查看调查表
7、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土地用途变更的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询问记录
5、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发票
6、提交完税凭证(补缴出让金的)
7、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表
8、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询问记录
5、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发票
6、提交完税凭证(补缴出让金的)
7、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表
8、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询问记录
5、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实地查看调查表
7、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询问记录
5、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6、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询问记录
5、除应提交变更后的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
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房屋竣工验收文件。
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材料
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6、权籍调表、房屋测绘报告
7、实地查看调查表
8、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询问记录
5、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6、权籍调表、房屋测绘报告
7、实地查看调查表
8、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房屋及土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询问记录
5、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
6、权籍调表、房屋测绘报告
7、现场查看调查表
8、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销登记
一、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询问记录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材料
①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③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力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实地查看调查表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已经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询问记录
5、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材料
①不动产灭失的,提供灭失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③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6、房屋因拆迁或征收的:
①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征收决定
②房屋拆迁或征收协议
③房屋已拆迁的证明
7、实地查看调查表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贷款已结清的解封证明)
4、询问记录
5、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
6、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查封注销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①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②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③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存量房买卖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询问记录
5、契税完税凭证
6、房屋买卖合同
7、测绘报告
8、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房屋互换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询问记录
5、契税完税凭证
6、房屋互换协议
7、测绘报告
8、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房屋赠与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询问记录
5、契税完税凭证
6、房屋赠与合同
7、测绘报告
8、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继承、受遗赠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询问记录
5、测绘报告
6、继承、受遗赠公证书(申请人不能提交公证书时,需提交其他申请材料,包括: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2、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8、无法提供的各类证明以承诺方式代替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作价出资(入股)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询问记录
5、契税完税凭证
6、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7、测绘报告
8、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询问记录
5、契税完税凭证
6、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7、测绘报告
8、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夫妻之间)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询问记录
5、夫妻约定
6、测绘报告
7、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按份共有份额发生变化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询问记录
5、契税完税凭证
6、份额转移协议
7、测绘报告
8、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询问记录
5、契税完税凭证
6、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需法院工作人员送达)
7、测绘报告
8、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新建商品房买卖(一次性交清房款、转本位)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询问记录
4、具结保证书
5、购房票据
6、契税完税凭证
7、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
8、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原件)、廉租房审批表
9、测绘报告
10、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11、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1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上市交易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询问记录
5、契税完税凭证
6、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7、上市交易增值收益交款凭证
8、测绘报告
9、房屋买卖合同
10、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11、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离婚析产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询问记录
5、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单方申请,需提供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6、测绘报告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询问记录
5、买卖合同
6、契税完税凭证
7、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9、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 询问记录
6、 商品房买卖合同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权的)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询问记录
8、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1登记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预告登记的注销(包括预告1、2)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证明、抵押预告登记证明)
4、询问记录
5、贷款已结清的解封证明(预告2注销)
6、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预告 1注销)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更正登记(依申请)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利害关系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询问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更正登记(依职权)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异议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询问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查封登记
1、嘱托办理查封登记的文件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3、人民法院查封的,应当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当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当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注销查封登记
1、嘱托办理查封登记注销登记的文件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3、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应当提交解除查封或者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当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当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其他登记(补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询问记录
4、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5、测绘报告(宗地图.权籍调查表)
6、遗失声明及公告(满15个工作日)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他登记(换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询问记录
5、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
6、测绘报告(宗地图、权籍调查表)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1首次登记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2变更登记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3转移登记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4注销登记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1.1首次登记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2变更登记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3转移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4注销登记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林权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记录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分层分户图、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申请材料属地公告及政务门户网站公告
7、林权登记申请表(需多部门盖章)
8、林地承包合同
9、林权公告、林权首次登记公告
10、不动产人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11、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