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h_fzhggwyh/2023-06721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0-17 | 发布日期 | 2023-10-17 |
为加快推进我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程,建立管护、水价、水权、奖补“四位一体”的农业综合水价良性形成机制,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巴彦淖尔市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巴水发〔2023〕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做出指导意见:国管渠道上的泵站提水灌溉的群管水价、河套灌区的群管末级渠系(包括提水工程)、井灌区以及利用湖泊海子、蓄水池提水灌溉(含泵站提水喷滴灌)的群管水价,按照“严控成本、提升效能、利于节水和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结合用水户水费承受能力,按照渠道的水文区划、行政区划、灌溉方式、工程条件等科学合理的实行协商定价。由乡镇牵头,群管组织与灌户或灌户代表协商定价实行合同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