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h_fzhggwyh/2023-07751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14 | 发布日期 | 2023-11-14 |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为规范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信息审批制度,坚持先审后报,分级负责,保证质量,未经审核信息一律不准发布。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各股办、中心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各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领域上报信息进行审核,准确及时的反映各项工作动态,对所报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规定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