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h_zfhcxjsj/2023-08947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住建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2-01 |
杭锦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巴彦淖尔市委、政府批准的《杭锦后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杭锦后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锦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杭锦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及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赵同强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住建局的全面工作。办公室电话:6622389
邓兴德 副局长 协助局长工作,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党务、纪检、精神文明建设、政法、信访维稳、人事、财务、保障性住房和村镇建设工作。(分管:综合办公室、保障性住房股、村镇建设股)。办公室电话:6651336
任安明 副局长 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城乡建设业务和项目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维护与管理工作。(分管:城建股、燃气办、市政设施维护站)。联系单位:自然资源局、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亿源水务公司、供热公司、燃气公司。办公室电话:6630215
王淑红 副局长 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工程消防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分管:质监站、安监站、工程股、消防股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联系单位:征收局、执法局、房管中心。办公室电话:6633199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巴市关于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旗城市、村镇有关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全旗城市、村镇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旗保障性住房政策并指导督查;拟订全旗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自治区和市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负责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执行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执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旗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旗建筑活动,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活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施工图审查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勘察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七)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拟订全旗风景名胜区的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初审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旗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旗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旗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负责全局职工行业普法、行政培训;负责全旗建筑市场的动态监管,负责工程建设参建主体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市场、质量安全等行为的监督;负责对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管理条例》等重大案件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工作;配合局有关部门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十二)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具体指导、监督和管理本旗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十三)承担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和燃气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燃气项目建设;负责我旗天然气城网管线及场站的监管;负责核发燃气行业经营许可;组织或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负责全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政策研究、标准规范制定等工作并监督执行;依法负责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全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参与建设工程重大火灾调查工作。
(十五)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