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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h_sjj/2021-05073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审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0-12
杭锦后旗审计局职能职责
发布单位:审计局 发布人:白娅婷 发布时间:2021-10-12 点击量:17 字体: 大 中 小

(一)负责对全旗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自治区、市委和旗委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审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全旗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全旗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旗委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旗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向旗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旗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向旗人大常委提出旗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旗委、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经旗委、政府同意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国计民生等重大审计项目向旗委和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自治区、市委、旗委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旗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旗直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旗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的财务收支。

4、国家投资、自治区投资、市政府投资、旗政府投资和以国家投资、自治区投资、市政府投资、旗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旗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自治区、市政府、旗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从申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稽查。

5、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旗所属国有企业、旗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旗政府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家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旗直各部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旗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组织审计旗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使用国家资源、资金和贷款,或与国家税收有关的其他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旗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审计厅和市委政府、市审计局、旗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旗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职能转变。进一步推动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旗审计工作统筹,明晰三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十一)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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