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h_sbz/2021-05332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陕坝镇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为办事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结合镇党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办事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窗口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
第四条 中心各窗口根据职责要求,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办事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第七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材料和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后给予受理,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对申请材料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资料补齐后正式受理。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应在时限内依照有关规章规定,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服务对象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对因政策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做好政策解释;若因服务对象自身原因和责任,不按告知的规定时间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的,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窗口已按时办结。
第九条 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出具相关材料(一式两份),一份向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一份报中心相关部门备案;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必须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对所受理的事项,严禁推诿拖拉。如因失误、效能低下等原因,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而未办结的,将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