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h_sbz/2021-05381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陕坝镇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第一条 为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实现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目标,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结合镇党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受理窗口办理行政许可事宜或进行业务咨询时,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详细告知其所要办理或咨询事项所需提供的资料、应符合的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制度。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应以方便服务对象办理许可事项为原则,热情服务,告知过程中要注意文明用语。
第四条 对简单明了的事项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因告知事项较多或内容复杂,服务对象难以理解,或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各受理窗口应配置多种形式、简单明了的告知单或告知书。
第五条 因服务对象所办理事宜的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时限等;对不能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原因;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无法办理的事项,应告知其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第六条 遇有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经办人应帮助服务对象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第七条 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其所涉及的部门、程序等。
第八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多次的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