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q_mzj/2022-04133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 号 | 临民政字[2021]19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6-21 |
临民政字[2021]19号
各乡镇、办事处、农场: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有力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城乡低保对象提高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一)提标幅度: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由2020年的708元提高到725元,月增加17元,(B、C类低保对象在现保障标准的基础上2021年不进行调整)。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由2020年的5111元提高到5478元,年增加367元,月增加30.6元;(B类低保对象在现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元,C类低保对象在现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5元。B类年保障标准3744元,C类年保障标准3204元)。
(二)提标对象:2021年1月底在册的城乡低保户和2021年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新纳入的城乡低保户;2021年新增低保人员按批准月提标补发。
(三)提标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提标工作完成前已退出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此次提标资金不再补发。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农场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当前主要工作日程,科学安排,周密部署。按照上级要求,确保5月底圆满完成提
标工作。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乡镇、办事处、农场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积极宣传政策,妥善做好提标工作,认真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好工作机制。
(三)完善档案资料。各乡镇、办事处、农场要根据低保档案资料要求,及时做好年度低保对象档案资料归档工作,对不完善、不规范的低保对象资料要进行补充、完善,要做到申报审核审批资料规范齐全。
临河区民政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