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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  号 临民政字[2022]38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6-21
关于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提标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民政局 发布人:钱婷 发布时间:2022-06-21 点击量:4 字体:

临民政字[2022]38号

关于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提标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农场:

2022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有力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提高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提标工作,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一)提标幅度:

1、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由2021年的725元提高到772元,月增加47元,(B类低保对象在现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C类低保对象在现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由2021年的5478元提高到6309元,年增加831元,月增加69.25元;(B类低保对象在现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C类低保对象在现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元。B类年保障标准4344元,C类年保障标准3624元)。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2021年8200元/年提高到10533元/年;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2021年1232元/月提高到1308元/月。

3、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由2021年1047元/月提高到1244元/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由2021年403元/月提高到479元/月。

(二)提标对象:2022年1月底在册的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和2022年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新纳入的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2022年新增低保人员、特困人员按批准月提标补发。

(三)提标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在提标工作完成前已退出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此次提标资金不再补发。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农场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提标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当前主要工作日程,科学安排,周密部署。按照上级要求,确保5月底圆满完成提标工作。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乡镇、办事处、农场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积极宣传政策,妥善做好提标工作,认真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好工作机制。

(三)完善档案资料。各乡镇、办事处、农场要根据低保、特困人员档案资料要求,及时做好年度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档案资料归档工作,对不完善、不规范的低保对象资料要进行补充、完善,要做到申报审核审批资料规范齐全。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民政局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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