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q_mzj/2022-04136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 号 | 临民政字[2021]44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6-21 |
临民政字[2021]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内党办发〔2021〕5号)、《临河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临政办发〔2018〕135号)、《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方案》(巴党发〔2021〕14号)和《巴彦淖尔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巴政办〔2020〕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临河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临河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低收入家庭认定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家庭刚性支出等情况。
本指引所称低收入家庭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以及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因意外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
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供养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认定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循综合全面认定的原则,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为主,兼顾家庭特殊刚性支出。
第二章 家庭可支配收入认定标准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是认定低收入家庭三个同时必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生活的下列成员:
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重病、重残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户籍条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低收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持有临河区常住户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在长期居住地申请,户籍性质改为居民家庭的农村对象,村委会出具土地证明,计算土地流转成本收入。
第五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申请当月的前12个月或者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总数进行认定,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收入的认定标准和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内容,参照《临河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临政办发〔2018〕135号)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性收入主要参考工作单位为个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社会保险、工作单位提供的合法性收入证明、劳动(务)合同约定、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从事行业的务工收入行业评估标准等信息,对家庭成员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进行综合认定。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或者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计算收入。若本人不如实申报收入或短期内难以核查的,其收入按所在地上年度人均工资性收入或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短期务工人员工资性收入,可参照当地同行业收入标准,按实际务工月(天)数计算。
第六条 在申请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时,应当结合家庭刚性支出情况核定家庭实际可支配收入,支出型贫困家庭收入刚性扣减共分五项。
(一)因病负担费用扣减:一年内突发重特大疾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达到3万元以上的的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报销和社会资助后,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超过的部分予以扣减,扣减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二)学习负担费用扣减:同时有在校高中生和大学生或两名及以上大学生的家庭,每年按6000元扣减家庭核算收入。
(三)长期照护费用扣减:对已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对象每月按城镇低保标准扣减。
(四)必要就业成本:对就业人员就业成本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扣减。
(五)因残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对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实际支出经相关部门报销后个人总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据实扣减,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扣减。
上述核减规定不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认定。
第三章 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财产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房屋、船舶、大型农机具、个人有能力缴纳公积金以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
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和不予认定情形:
1.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应急金融资产总额,人均超过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
2.家庭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或有房屋出租的;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家庭成员个体经营注册信息和虽没有注册信息但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
4.拥有空调等高档消费品、大型农机具、大型打草机的家庭;
5.家庭拥有汽车的或家庭成员名下虽没有汽车但长期使用车辆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同时,对有能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2年内,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的;家庭成员长期出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购置贵重首饰;有高标准消费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等情形不予认定。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核认定
第八条 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进行,且应适应社会救助综合改革的趋势和要求。
第九条 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应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和资格认定。户主本人或授权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巴彦淖尔市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授权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有子女及配偶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前款所列证明材料,可通过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地方应视情简化。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启动入户调查程序和受理公示,并报区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对公示、核查预警结果存在异议或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重新核定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街道办事处)研究确定审批核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街道办事处)确定审批后,及时建立纸质档案,上报区民政局电子版花名及纸质文件。对符合低收入困难家庭条件的进行录入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街道办事处)定期对所辖区域困难群众进行摸排走访,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后,应第一时间调查核实。完善社会救助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明确快速响应的事项、程序、时限,及时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服务。
第十三条 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后有效期从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效,1年后可以再次申请认定。有效期内因享受扣减因素消失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随时动态调整。12个月后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由申请对象按时提供12个月内收入和刚性支出证明后,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或不能全面提供相关证明的,不再保留。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低收入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的,适用简易程序,不再重复核查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救助前公示,直接根据事项和困难状况实施救助,救助后进行公示。
第五章 责任与容错免责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村)公开认定结果和最终认定结果,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由临河区民政部门核实后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2年内不再受理其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低收入家庭申请。
第十八条 从事对低收入家庭认定或开展救助工作时,对于政策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标准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从中心大局出发,明确相关标准并经上级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出现失误和过错的情形给予容错免责。
第十九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对象在申请及享受救助过程中,有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未履行定期报告义务,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已经履行信息核查和入户调查等规定程序,通过现有手段均未发现其隐瞒的真实情况,应给予容错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