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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  号 临民政字[2021]5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6-21
关于印发《临河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民政局 发布人:钱婷 发布时间:2022-06-21 点击量:5 字体:

临民政字[2021]53号

关于印发《临河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农场:

现将《临河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河区民政局

                                 2021年10月8日

 

临河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基层社会公共服务,创新基层民政工作机制,构筑基层民政工作平台,完善基层民政工作体系。进一步保障民政对象合法权益,加强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协理员采取“区聘、乡管、村用”的管理原则。区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协理员的评聘审批、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乡镇、办事处、农场民政办负责落实选聘具体工作和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社会救助协理员在村(居)、分场两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选 聘

第三条 选聘岗位。全区每个行政村和社区、分场均应设立1 名社会救助协理员,采取一年一聘的聘用原则。

第四条 选聘条件。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热爱社会救助工作,熟悉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及任务要求。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五条 选聘原则。选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原则上应从村、社区、分场两委班子成员中选任,但不得选任村(社区)、分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分场主任。优先考虑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社会救助协理员职责

(一)宣传党的民生保障政策,推动党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精准落实,让广大困难群众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协助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增减等变化和收入、财产变动的精准核实,协助社会救助对象中困难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定期报告,配合做好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及时向乡镇、办事处、农场反馈信息。

(三)协助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签订和集中供养需求申报等工作。

(四)协助做好低收入人口摸排、主动发现和临时救助有关工作。

(五)协助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三民”和殡葬、婚姻等相关服务工作。

(六)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救助对象台账管理工作。

(七)做好区民政局、乡镇、办事处、农场交办的其它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第四章 考核

第七条 考核由乡镇、办事处、农场民政办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一)日常考核:由乡镇、办事处、农场民政办制定考核细则,分管领导牵头负责。

(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时间为每年度末月,具体考核程序如下:

1、个人总结。社会救助协理员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对工作情况以及存在问题进行个人总结。

2、民主评议。根据社会救助协理员述职情况和日常表现,乡镇、办事处、农场民政办组织民主评议。

3、确定考核等次。社会救助协理员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其中优秀名额不超过20%、称职40%、基本称职40%。

第八条 奖励机制。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采取平时工资加绩效奖金的方式进行发放。平时工资确定按季度发放,绩效工资实行年底一次性发放。

第五章 管理

第九条 乡镇、办事处、农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做好社会救助协理员教育培训工作。社会救助协理员受聘后,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每年业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四天。社会救助协理员应当加强学习,熟悉与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乡镇、办事处、农场民政办负责社会救助协理员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和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档案,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学习交流活动,安排部署工作。定期检查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社会救助协理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区民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乡镇、办事处、农场民政办开展这项工作。

第十一条 原则上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总金额不得少于年人均2400元,有条件的乡镇、办事处、农场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加社会救助协理员补助津贴、补贴一般一个季度发放一次。补贴发放经乡镇、办事处、农场民政办签署审核意见,报乡镇、办事处、农场主要领导审批后,由乡镇、办事处、农场直接发放到社会救助协理员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加强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工作是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和做好基层民政工作的基本保障。各乡镇、办事处、农场民政办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高民政工作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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